管道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管道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经国家人事部(国人部发〔2006〕53号)批准设立。
第二条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文件(国人部发〔2006〕149号),结合管道局实际工作,对原《管道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油管道科技〔2010〕162号)和《管道局博士后考核规定(试行)》(科技〔2010〕4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工作站设立在管道局科技中心,接受管道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管道局科委)领导。管道局科技中心在局本部有关部门和博士后培养使用单位的协助下,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道局科委工作职责:
(一)审批工作站管理办法。
(二)审批工作站博士后科研课题及招聘计划。
(三)审批工作站博士后进出站申请。
第六条 管道局局本部有关部门的职责:
人事部工作职责:
(一)协助组织博士后招聘工作。
(二)负责博士后薪酬待遇等标准的审定。
(三)负责在站博士后家属临时安置工作。
(四)负责出站留用博士后及其家属录用和安置工作。
财务资产部工作职责:
负责博士后工作站经费的审定与拨付。
第七条 科技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工作站管理办法。
(二)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流动站单位及局内相关部门与单位之间的协调。
(三)负责组织博士后工作站科研课题论证,制定博士后招聘计划。
(四)负责组织博士后进站前的专业测评,进站后的期中、期满出站考核工作。
(五)负责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六)负责与博士后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和《保密协议》,明确工作站与博士后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七)博士后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在站博士后进行国家和河北省科研基金的申请工作。
第八条 博士后培养使用单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按照工作站制定的招生计划,组织博士后的招聘工作。
(二)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
(三)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九条 招收需求与确认。科技中心每年10月底下达博士后课题申报通知,局属有关单位对拟开展的博士后课题进行申报,科技中心进行初选后,对满足论证条件的科研课题组织召开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条 编制博士后招生计划。通过论证的博士后课题,科技中心报管道局科委领导进行审批,并下达博士后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确定招收条件。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且有志从事管道科研工作的非在职人员,可申请进入工作站工作。如在职人员申请进站,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同意其脱产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并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招生和初审。博士后培养使用单位根据科技中心下达的招生计划,自行组织博士后的招生。并对符合条件的博士组织本单位领导及技术专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科技中心。博士后培养使用单位应在科技中心下达招生计划后40天内,完成博士的招生和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工作站对通过各单位初审的博士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入站资格。
第十四条 考核。经工作站资格审查后,科技中心组织专家,对博士后人选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及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等内容,采用专家面试的形式进行严格考核。考核专家组由8-10名专家组成,其中本专业专家占4名。4名本专业专家中有3名以上同意且总票数超过70%,方为通过考核。
第十五条 课题开题论证。考核通过后,博士后人选与博士后培养使用单位立即开始准备拟开展博士后课题开题论证材料,在三周内具备开题论证条件,科技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课题的开题论证。专家组由6-8名专家组成,其中本专业专家占4名。4名中有3名以上同意,且总票数超过70%,方可通过。第一次论证不通过的课题,在两周之内进行二次论证,如再次论证不通过,博士不予录用。
第十六条 审批与立项。课题开题论证通过后,工作站将论证结果报管道局科委领导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博士后人选根据论证会专家意见,对立项材料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于一周内报于科技中心。经科技中心审查定稿后签订博士后科研项目计划任务。
第十七条 办理入站手续。审批通过后,博士后人选在一周之内按工作站的要求完成入站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工作站会同流动站将入站申报材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八条 进站报到。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由工作站发送进站通知书,博士后人选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站报到。未经工作站同意,逾期一周未能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九条 签约。进站博士后,应与工作站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和《保密协议》。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进站后,工作站选派一名专家作为博士后的企业导师,导师应为从事课题研究专业10年以上,且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工作站负责与流动站沟通,要求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符合条件的流动站博士生导师,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科研人员为助手,参与课题研究。
第二十一条 工作条件。博士后课题承担单位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配备办公室、办公电脑、办公用品等,保障出差用车。如需长期驻扎现场办公的,保证博士后现场住房、出行用车、现场办公场所等办公室条件。
第二十二条 在站期限。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确因研究项目需要延长在站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向管道局科技中心提出申请,经专家确认,工作站与流动站双方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且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课题的变更和调整。跟实际情况,经科技中心与课题承担单位、博士后本人商定后,博士后承担课题的研究内容可进行变更。由承担单位提交变更申请,报科技中心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的日常管理。课题承担单位的主管领导、部门领导、课题负责人应与博士后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博士后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博士后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考核。博士后考核包括中期考核(每年一次)、期满出站考核。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对于中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奖励1万元,并推荐参加“中国优秀博士后”评选。期满出站考核结果分为同意出站和不同意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进行的任何阶段考核不合格者劝其退站,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出站手续。考核结果报管道局科委审定,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退站。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或研究进度和成果与研究计划偏差过大并无法按期完成者;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因病或因事请假3个月以上,且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四)严重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且经劝告仍不改悔的。
第五章 待遇规定
第二十七条 薪酬。实行协议工资制,月薪原则上按不低于8000元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福利。基本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享受交通补贴费、电话费补贴,标准按管道局在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标准执行;根据工作业绩和项目成果产生的效益,博士后科研人员享受管道局同项目、同岗位人员的奖励政策。
第二十九条 住房。博士后人员享受不低于60平米的住房待遇,按市场价格以住房补助现金形式发放。
第三十条 其它费用。日常生活所发生的水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物业费及其它生活费用由博士后本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配偶及其子女相关待遇。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凭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省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如博士后配偶所学专业与管道局需求相符,可办理借调手续,安排适当临时工作,各项待遇按管道局同岗位、同条件人员标准执行。
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期满出站。博士后通过出站考核后,提交博士后出站材料,科技中心配合全国博管会办理出站手续。
第三十三条 提前出站。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且成果突出,本人可提出申请,经工作站与流动站审定,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提前离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三十四条 出站后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取向。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约定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三十五条 其它管理。
(一)博士后出站时,离开管道局的,须转出党工团、工资、基本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等关系;
(二)清退由工作站提供的计算机、软件及图书资料等工作用品;
(三)交清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报告和附件及各种形式的复制件。
(四)博士后期满出站,离开管道局的,其配偶及子女须同时离开。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注销手续。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经费的统一管理。博士后日常经费由科技中心会同局财务资产部下达博士后经费计划,由博士后课题承担单位自行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使用范围。日常经费用于博士后本人工资、奖金、补贴、保险统筹、房租费用及日常公用支出等。
第八章 博士后出站后留用
第三十八条 留用程序。博士后与拟留用单位双方协商,达成留用意向后,拟用人单位向科技中心和局人事部提交书面申请,经两个部门同意后提交局科委审批。局科委批准后由局人事部办理留用手续,并适当安置家属工作问题。
第三十九条 留用后待遇。
博士后出站后,经双方协商,留在管道局工作的,原则上以从事科研和工程技术研究为主,其基本工资、各项补贴及福利待遇,参照管道局在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标准执行;基本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住房补贴,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5万元。
第四十一条 配偶相关待遇。管道局为博士后配偶安排适当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道局科技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管道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油管道科技字〔2010〕48号)和《管道局博士后考核规定(试行)》(科技〔2010〕4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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