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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革现行的人口迁移审批制度,规范登记、核准和审批工作行为,公开办事程序及结果,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实施有利于提高迁入人口质量和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政策,实行各种有利于吸引人才的管理办法。
1实行直接申报制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均可直接向各有关部门申请本单位需要的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条件的人员来我市就业入户。
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申请本单位需要的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条件的人员来我市就业入户,可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2放宽设立集体户口的条件。凡拥有产权属本单位所有的办公场所,职工人数超过20人并能为员工提供合法集体住所的单位,均可向公安部门申请设立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的集体户口。
3试行弹性就业入户政策。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对在事业单位、企业、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就业,且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类人口准入条件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可实行先就业和办理IC卡暂住证,再申办入户的办法。
(五)改革户籍人口存量的调控管理政策。
1鼓励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到外地就业、生活和学习。从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对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生活和学习的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包括具有我市的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的人员或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的驻穗办工作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其户口可自由迁入、迁出或注销、重新登记。
2规范户口市内迁移政策,减少人户分离现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含非农业集体户口)的人员(不包括具有我市的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的人员或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的驻穗办工作人员),本着自愿和人户不分离的原则,具有结婚迁移、有合法固定住所迁移、与直系亲属共同居住迁移、因就业单位变更集体户口迁移等合法理由的,准予户口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由迁移。对经批准迁入我市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其户口可迁入单位集体户,也可迁入家庭户。
(六)加强人口的信息化、规范化、一体化管理。
1在建设覆盖乡镇、街道、部门、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在内的出租屋非户籍人员管理网络信息系统的同时,建设覆盖各有关部门的户籍人口迁移管理信息系统,2年内全面实现人员入户的网络化、电子化、智能化管理。户籍人口迁移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市公安部门和市统计部门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2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人口迁移的规范化、一体化管理办法,规范、简化入户程序。将《进入广州市区入户指标卡》和《申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情况登记表》合并为《广州市区入户卡》,使入户人员到市公安局(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申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办理入户复核手续的程序合二为一。具体办法由市计划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制定。
(七)加强人口管理法制建设。逐步健全常住人口综合调控管理的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地方性人口法规和政府规章,按照依法行政的需要,适时出台《广州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规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改革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有利于我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城市化战略,有利于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和治安环境。各级组织、宣传、计划、公安、人口计生、人事、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教育、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发挥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的常住人口迁移监督复核职能,完善常住人口调控管理的制约机制。建立由市计划部门牵头的常住人口调控管理政策措施协商和会签制度,形成常住人口调控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使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本意见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增城市、从化市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人口发展状况,参照本意见制订实施意见。
附件: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附件
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新生婴儿登记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2项条件的新生婴儿,准予登记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即城镇居民户口,下同):
(一)父母亲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计划内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
2属计划外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父母亲已接受计划外生育处理。
二、被收养人登记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被收养人,准予登记、迁入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一)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养人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
三、恢复户口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恢复户口人员,准予恢复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军复退回本市。
2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3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回本市。
4出国、出境后回本市。
5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
6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7从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学习、生活后回本市。
四、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人才,准予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或分批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户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单位)正式录(聘)用(包括调任、转任,下同)或招用,按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