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服义务兵役期满后,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可享受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加分政策。 八、努力挖掘机关、事业单位空编招用高校毕业生。 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编制空缺人员时,要优先录(聘)用高校毕业生。县、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空缺编制,从2009年起,每年要拿出一半以上,用于招录(聘)用高校毕业生。地市以上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原则上都要录(聘)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技工院校等职业技能院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组织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2009年新增100个见习基地,组织1万名左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为期3至12个月的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各地要做好高校毕业生调查登记工作,及时为毕业6个月以上、有就业愿望、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落实相应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网络大招聘”、“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推广”、“特别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月”以及高校毕业生省外推介等活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见习等免费服务;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服务。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地要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发改、工业、工商、税务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doc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4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一)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落实,并对现行政策进行梳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二)结合经济发展开发就业岗位。各地要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制定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并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围绕我省十大重点产业发展,结合产业园区建设,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重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产业园区就业,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三)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宣传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企业50%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0%的补贴);对培训后没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中小企业当年新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的,地方财政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15%)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为1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年底。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服务、农技推广、社会保障等基层岗位,重点解决好工资待遇、社会保障、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的问题。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稳步提高基层服务项目生期满后的就业质量,鼓励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留在服务单位或面向农村基层就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市(地)以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原则上都要录(聘)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的高校毕业生;县、乡以下机关在制定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时,主要用于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全省公务员考录计划应安排一定比例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项目生定向考录;项目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3年内参加乡镇级、县级、市级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成绩分别加15分、10分、5分,服务期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再相应增加2分。在城乡基层公益性岗位工作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享受项目生相关待遇。对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项目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服务期满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笔试成绩加10分。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其工作业绩应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并可免予外语、计算机考试。志愿在基层、艰苦边远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工作满1年即可分别直接申报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鼓励科研机构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逐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规模,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征集工作。建立健全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各地要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并做好退役高校毕业生有关后续服务工作,积极挖掘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空岗,清理出一定的岗位专门用于招录退役高校毕业生。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七)完善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市场准入门槛,放宽创业领域、登记条件、出资额限制和经营场所限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的,按规定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要进一步增加贷款担保资金,充分满足大学生创业者贷款的实际需要。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新型贷款担保模式。对实名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与本地户籍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同等的贷款及其他政策扶持。 (八)加强创业培训。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大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毕业学年内(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和离校后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创业意识培训每人150元,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每人1000元,改善企业培训每人1000元。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后,对尚未实现成功创业的按标准的80%给予培训补贴,一年内实现成功创业后补足其余20%。 (九)强化创业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创业服务体系范畴。各级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要开辟专门窗口,安排专门人员,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库建设,开发和提供一批符合高校毕业生特点并且创业前景好、认可度高的创业项目。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建设,整合利用教育、工信、科技等各部门现有优质资源,以创业苗圃、创业孵化和加速孵化三个阶段为重点,打造“苗圃抚育、中心孵化、社会助推”三位一体的大学生创业模式,给予基地相关政策扶持。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十)加强就业指导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