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便利化。加快金融组织体系建设,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产业园区与马来西亚以及其他东盟国家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支持马来西亚及境内外金融机构在产业园区设立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在产业园区依法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第四十二条 产业园区承担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先行先试任务。自治区及相关部门承担的创新试点工作,有利于产业园区发展的,优先在产业园区先行先试。 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未规定,但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创新业务与政策,可以在产业园区试行。 产业园区内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创新业务的服务范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产业园区积极开展创新业务。 第六章 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 第四十三条 产业园区应当完善市政设施配套和城市服务功能,加强产业园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创新公共管理领域的管理机制和运作规则,营造良好的公共服务环境。 园区管委会应当积极协调和推动产业园区科技、教育、医疗、外事、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改革和创新,建立健全产业配套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产业园区内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条件。 园区管委会应当在社会事业、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建立购买公共服务等制度。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当统筹产业园区与周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实施交通、管网综合同步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 第四十五条 创新社会事业发展理念和方式方法,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在产业园区投资兴办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建立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 支持产业园区围绕建设科教创新园区,加强科技教育资源集聚功能,与境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分校或者研究机构。 支持产业园区与马来西亚及其他东盟国家文化团体、教育机构、卫生医疗机构、体育服务机构开展业务交流和合作共建。 第四十六条 产业园区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实行社会事务园区自主管理,建立由园区管委会主导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构建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社会服务管理平台,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支持和引导产业园区的人员参与社区事务管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探索产业园区的人员有序参与社会建设的机制和途径。 第四十七条 产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畅通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条 产业园区应当推动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政策措施、服务保障、人才载体等创新,建设中国—东盟开放合作人才特区。 支持产业园区在科研经费、股权激励、薪酬待遇、住房保障等方面制定特殊优惠政策,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自治区、钦州市在户口登记或者居住证办理、配偶就业和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自治区应当为在产业园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专门人才出入境、停居留管理提供便利。 支持马来西亚籍及其他东盟国家的留学生在产业园区工作、创业;对在产业园区工作、创业的留学生和符合条件的境外劳务人员,提供出入境、停居留便利。 第七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钦州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自治区、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其在产业园区的适用作出相应规定;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园区管委会可以请求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就适用问题作出决定。 园区管委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制定促进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有关规则、指引等,在产业园区施行,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条 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和一站式服务机制,主动公开产业园区优惠政策、管理事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信息。 第五十一条 鼓励产业园区培育和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为产业园区提供优质、高效的国际化法律服务。 支持产业园区与马来西亚—中国关丹产业园区合作建立法律查明机制,为产业园区商事活动提供境外法律的查明服务。 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园区管委会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三条 鼓励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在产业园区设立办事机构,为产业园区的企业提供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鼓励与马来西亚及其他东盟国家民间调解组织合作,为产业园区的企业提供商事调解服务。 第五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决策错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园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产业园区开放开发中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失败,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的; (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未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报告附件4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报告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 (2018年7月16日)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是中马两国政府合作项目。在中马两国领导人的推动下,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与马中关丹产业园区共同开创“两国双园”国际合作新模式,成为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标志性工程。自开园以来,园区按照习 近 平 总 书 记提出的将钦州、关丹产业园区打造成“中马两国投资合作旗舰项目和中国—东盟合作示范区”的战略定位,坚持“零起步、高起点、快发展”,突出抓好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突出抓好招商引资和项目推进,突出抓好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扎实推进“两国双园”务实合作和互动发展,园区开发建设各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为中马战略伙伴关系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三年打基础”目标全面完成,园区开发建设进入产城项目加速推进新阶段 园区自2012年开园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下,紧紧围绕习 近 平 总 书 记提出的建设“中马两国投资合作旗舰项目和中国—东盟合作示范区”的战略定位,坚持“零起步、高起点、快发展”,集中精力抓好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务实推进“两国双园”互动发展,园区开发建设进入加快推进新阶段。 (一)开发范围迅速拓展。根据国务院批复,中马钦州产业园区规划总面积55平方公里。在中马双方共同努力下,园区于2015年底基本实现“三年打基础”目标任务,启动区7.87平方公里“七通一平一绿”和城市配套功能初步形成。园区及时调整开发建设计划,迅速推进启动区以北土地征拆工作。截至2017年底,园区完成征拆总面积达18平方公里,今年底有望达到24平方公里。截至目前,园区总投资达到130亿元,其中去年投资43亿元,今年有望达到80亿元,土地供地率从2015年初的不足40%提高到73%,财政资金使用率从不足45%提高到91%。 (二)产业项目加速入驻。园区主动服务中马两国产能合作大局,重点推动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东盟传统优势产业项目落户园区,共引进产业项目40多项,总投资约400亿元,其中鑫德利光电、凯利数码、慧宝源医药、科艺新能源、天昊生物等10多个具有规模和发展前景的高技术项目相继投产,2017年实现工业产值超过30亿元,今年有望突破80亿元,总投资88亿元的恒源电动汽车集团公司新能源物流汽车暨全产业生态协同项目、总投资15亿元的安通控股多式联运综合物流基地项目等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计划年内开工建设。 (三)配套设施基本形成。不断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电子信息产业园、中马国际科技园、智慧物联产业园、燕窝加工贸易基地先后投入使用,红树林安置小区、“四个一”城市综合体、青年公寓、国家级燕窝实验室、中小学校、专家公寓等配套服务项目基本建成,年内还将有30多个产业和城市配套项目实现竣工和开工建设。再过2年左右时间,一座现代化的国际产业新城将会在北部湾畔崛起。 二、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推进园区开发模式创新,加快建设自治区改革创新先行园区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是国际合作园区,国内国外、上上下下高度关注,必须高起点、高标准加以推进。但是园区所在城市的产业基础、资本支撑和人才资源明显不足,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把园区放在中国—东盟合作的大背景下进行谋划,积极整合国内外发展资源,坚持走创新发展之路,加快建设自治区改革创新先行园区,努力建设高端产业集聚区、产城融合示范区、科教和人才资源富集区、国际合作和自由贸易试验区。 (一)借鉴苏州工业园区发展经验,高起点推进园区规划和建设。坚持与一流伙伴合作,与苏州中衡设计集团形成战略合作关系,共同组建规划设计研究院,引进专业规划设计人才,确保园区开发建设“一张蓝图干到底”。以建设国际化、创新型开发园区为目标,将全域生态环保规划、旅游文化规划、商业人居规划和产业空间规划进行叠加融合,落实“立体叠加”规划设计理念,探索“多规合一”的管理模式。在自治区住房建设厅的支持下,全面实施EPC总承包模式,推进第三方实测实量评估,探索实施注册建筑师负责制。开展园区风貌设计规划,调整园区道路竖向规划,尽量保护好传统村落,重点规划建设一批特色产业小镇。 (二)推进园区管理立法工作,率先实践法定机构治理模式。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地经验和做法,推进园区法定机构立法工作。《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条例》于2017年7月28日获得自治区人大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园区成为我国省级人大通过的首个实施法定机构治理的园区。《条例》明确园区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授予园区管委会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出资人代表职责,支持园区建立特殊管理的国库制度,以及建立法定机构雇员制度等。条例对园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开放合作等赋予了一系列创新内容,为园区创新体制机制、推动先行先试、促进国际合作等方面提供法制保障。实施落实好这个条例,有利于我区在园区开发建设和国际合作中发挥先行示范作用。 (三)强化项目资本支撑,加快构建以资本为导向的园区开发模式。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推动园区开发从土地经营向土地经营、产业经营和资本经营相结合转变,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园区先后设立产业直投资金、股权投资基金、城市开发基金等,利用基金公司的资源引进一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落户园区。目前园区设立的5支产业引导基金一期规模达到42亿元。注重探索“科技+金融”产业发展业态,优先选择与龙头商、先导商、集成商实施战略合作,加快建设一批科技金融产业发展社区(TFM)。目前,已规划建设中马国际科技园、国际医药创新园、智慧物联产业园、北斗应用产业园、互联网创教空间、苏桂科技产业园等科技产业社区。 (四)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积极推进承诺制和绩效考评制度改革。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入园,园区在设立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基础上,专门研究出台“市场主体准入承诺制”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两个管理办法,并组建中马国际咨询公司,为做出承诺的入园企业提供立项、可研等“一条龙”投资咨询代理服务,园区成为我区首个全面实施承诺制试点的单位。深化人事和绩效考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与自治区绩效考评制度相衔接、以部门业绩考评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评体系,调动了园区干部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五)探索“片区开发”模式,开辟园区发展新路径。园区经过六、七年的开发建设,目前已经进入产城项目加速布局新阶段,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