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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规定和工作需要,决定采取公开考核招聘方式,为我单位公开招聘紧缺专业工作人员5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2.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
3.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及技能等条件。
4.年龄条件:2019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受年龄限制。未就业往届毕业生中,博士研究生为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为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个别条件突出的人员还可进一步放宽。取得多个层次学历的应聘人员,按照与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和专业相符的年龄条件报名。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见《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公开招聘紧缺人员岗位列表》,以下简称“岗位列表”)。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和资格审查由我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报名工作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31日17时。报名考生可通过网络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进行。网报考生可发送邮件到gsdermyy@163.com;现场报名考生须携带本人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我院人事科316办公室进行现场报名。网报考生请于2019年4月4日前携带本人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我单位人事科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应届毕业生凭所在院校证明报名,证明注明所学专业、预计毕业证发放时间。有工作单位的应聘人员还须提供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办理聘用手续时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应聘人员和提供虚假材料、填报虚假信息的应聘人员,不予聘用。
三、考核与考察。
报名结束后我单位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面试考核,面试分数由高到低排列进入考察环节。对应聘前有工作单位的人员我单位将组织人员到原单位考察。考核、考察工作由我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四、体检。
体检由我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体检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文件执行。
五、公示及聘用。
招聘单位根据考核、考察及体检情况,确定拟聘人员,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后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兑现相应待遇,并按规定办理档案、户籍迁转等相关手续。
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人事科 咨询电话:0931-4923427 492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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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公开招聘紧缺人员岗位列表
附表 | | | | | | | | | |
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公开招聘紧缺人员岗位列表 |
申报单位(盖章): | | | | | | | | |
主管部门 及网址 | 招聘单位 及地址 | 岗位 代码 | 岗位类 别等级 | 具体岗 位名称 | 招聘 人数 | 招聘条件 |
专业 | 学历 | 其他条件 | 资格复审地点、网址、联系 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
甘肃省 卫生健 康委员 会 | 甘肃省第二 人民医院 (52人) 单位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和政西街1号 | 302039 | 专技12级 | 临床 | 10 | 外科学 |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 |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须面试 | 资格复审地点:兰州市城关区和政西街1号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人事科 网址:www.gssey.com 联系人:孙国成 联系电话:0931-4923427 0931-4924427 监督电话:0931-4818116 |
302040 | 专技12级 | 临床 | 1 | 中医外科学 |
302041 | 专技12级 | 临床 | 10 | 内科学 |
302042 | 专技12级 | 临床 | 2 | 妇产科学 |
302043 | 专技12级 | 临床 | 1 | 儿科学 |
302044 | 专技12级 | 临床 | 3 | 中西医结合临床 |
302045 | 专技12级 | 临床 | 2 | 老年医学 |
302046 | 专技12级 | 临床 | 2 | 急诊医学 |
302047 | 专技12级 | 临床 | 1 | 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 |
302048 | 专技12级 | 临床 | 8 |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
302049 | 专技12级 | 临床 | 1 | 耳鼻咽喉科学 |
302050 | 专技12级 | 临床 | 1 | 眼科学 |
302051 | 专技12级 | 医技 | 2 | 药学 |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 | 取得药师资格证书、须面试 |
302052 | 专技12级 | 医技 | 2 | 药物分析学 |
302053 | 专技12级 | 医技 | 1 | 药剂学 |
302054 | 专技12级 | 临床 | 5 | 麻醉学 | 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 | 全日制本科 毕业,须面试 |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5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10月9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