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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职业见习,若从事的工作与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工作经验相关,其毕业后的职业见习年限可视同相关工作经验年限。
全日制普通教育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验)。
(十)招聘的人员应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十一)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执行厦府[2004]178号文件规定。
(十二)已就业的报考人员须于进入考核前由本人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其工作调动或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十三)严格落实回避政策。凡与用人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岗位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十四)招聘政策、报名手续、招聘条件等问题可咨询用人单位。
(十五)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由厦门市司法局监察室(电话:0592-3759036)实施监督。
(十六)报考人员所留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并保持畅通。
(十七)有关考务信息将通过厦门司法行政网(http://www.xmsf.gov.cn/)、厦门市公证处网站(http://www.xmgzc.com/)予以发布,请报考者及时留意,不再另行通知。
(十八)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上述解释、规定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本考试公告相关规定及未尽事宜由招聘组织单位会同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附件:
http://sydw.offcn9.com/uploadfile/2014/0507/20140507035027242.doc
附件1:
厦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
填报单位(盖章):厦门市公证处
岗位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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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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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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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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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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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
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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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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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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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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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资 格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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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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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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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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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
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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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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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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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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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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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
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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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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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
自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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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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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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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技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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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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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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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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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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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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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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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类,社会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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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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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
具有两年以上法律专业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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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应作为附件与《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方案审核表》一同上报;
2、“经费形式”按“财政核拨”、“财政拨补”、“经费自给”填写;
3、“最高年龄”一般应为5的倍数(如30,35,40);
4、“性别”除特殊岗位外不能设限;
5、“户籍要求”按“本市”、“不限”填写。
厦门市司法局
二○一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