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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4年11月新疆喀什地区公安消防支队事业编招聘20人公告 (四)
2014-11-04 12:06:0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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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有严重政治性问题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  

  第十条 应征公民应当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其户籍、出生日期、人户时间、公民身份号码等以居民户口簿登记的事项为准。  

  自愿应征人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和报名应招士官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其就读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应征()。  

  第十一条 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认定,按照教育部定的标准和规定,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  

  第十二条 应征公民的党籍、团籍认定,以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制发的《入党志愿书》、《入团志愿书》以及党、团组织关系为准。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职业技能认定,以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为准。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县(市、区)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从兵役机关和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抽调政治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征兵政治审查组,由公安机关领导担任组长,兵役机关派人担任副组长。  

  乡(镇、街道)以及村()委会和有征集任务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以下统称为基层单位)应当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并组织专门人员具体办理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军区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省(区、市)、市()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及其政治审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征兵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三)指导和检查监督下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四)对下一级参加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五)总结、推广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市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部署实施本地区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配合开展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三)指导和检查监督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四)组织专门人员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单位征集的新乒进行政治审查;

  (五)组织培训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政治情况的初审;(二)负责组织实施对预征对象的跟踪审查,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的政治情况逐一审查。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本行政区域的媒体上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各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应当挂牌办公。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张榜公布审查合格拟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名单。 

第四章 兵役登记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结合兵役登记工作建立对应征公民的登记、审查、考核制度,为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打好基础。

  (一)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参加兵役登记公民的年龄、户口性质、职业、现实表现、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外出去向以及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二)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对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建立档案,并定期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告。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重点掌握本辖区应征公民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无违法、违纪问题或者其他不良行为,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通报,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由专人负责汇总公安机关以及基层单位对应征公民的审查、考核情况,并会同公安、教育等部门对基层单位推荐的预征对象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建立和完善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青年,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进行跟踪审查,掌握其现实表现、外出去向,把人户分离、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作为审查重点,做到去向明、情况清。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外地征兵办公室需要调查本辖区内适龄青年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及时回复。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把兵役登记期间对预征对象政治审查的情况与年度征兵有机结合起来,优先推荐、确定现实表现好的预征对象上站体检。  

第五章 征兵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征兵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审查和区域联审,严格落实谁巾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I

  (一)村()委会应当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对体检合格的预征对象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作出鉴定意见,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推荐政治审查合格者。

  (二)预征对象最后就读的学校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和文化程度出具证明,并作出鉴定意见。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认真审查预征对象的年龄、户籍、户口迁移记录、现实表现等情况及其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并作出审查意见。

  (四)乡(镇、街道)应当认真核查村()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公安派出所对预征对象的政治申查情况,并作出审查意见。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应当会同司法、工商、税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对经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政治审查合格的预征对象进行政治联审,签署政治审查结论意见。

  (六)各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后)中签署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人户分离、在本县(市、区)区域以外务工、经商或者就读的预征对象政治情况的审查,应当在平时跟踪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区域联审,必要时可派人或发函调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对自愿应征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  

  应征在校大学生所在院()应当对其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学校分管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入学生进行复审;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其政治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学校签署综合审查意见。  

   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学校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附后)和 《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函》(附后),寄往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 (市、区)公安机关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表现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按 时限要求发回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综合各方面意见,签署政治审查结论意 见。《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单位征集新兵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 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土官,八政治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兵部队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对拟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实施征接双方共同参与的走访调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反映。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充分发挥接兵部队的作用,主动安排走访调查。预定的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单位征集的兵员,未经接兵部队走访调查的,一律不得批准入伍。  

  第三十条 对已批准入伍的新兵,发现有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向部队通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退兵手续。 

第六章 政审复查与退兵  

  第三十一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组织对新兵进行政审复查,对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应当作退兵处理;对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对作退兵处理的,应当由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与原征集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先行调查核实。原征集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核实结果通报部队。  

  第三十二条 经查实确属政治条件不合格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作政治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批准退兵之日止,不超过90天。对超过期限发现的政治条件不合格的新兵,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处理。退兵后不再补换。  

  部队对作退兵处理的新兵,应当做好思想稳定工作,办妥退兵手续,并派专人送回原征集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政审复查期间,属思想原因不安心服役的,一般不宜作退兵处理,部队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经教育仍拒绝服兵役的,在与其原征集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商妥后可作退兵处理。退回的新兵由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拒绝服兵役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严格执行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无责任退兵,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和部队接兵人员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征兵政治审查的条件和规定,严守征兵纪律。凡违反规定,擅自放宽条件、降低标准,徇私 舞弊、失职渎职,收受钱物、以权谋私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将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人征人部队的,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党纪政纪军纪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90106《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1991118《关于征集中央警卫团新兵政治条件的规 定》、1993109刚对<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的几点说明》、1996918《颁发<关于征兵政治审查组 织实施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即行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4.2014年喀什地区公安消防支队事业编制消防文员招聘资格审查表.doc

附件4

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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