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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14年12月 年青山区招聘20名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公告 (一)
2014-12-19 10:09:5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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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青山区消防队伍建设,根据青山区城 市消防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需要,本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专职消防员。

一、招聘人数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专职消防员20人。如报考人数不足,按照报考人数与招聘人数的4:1确定招聘人员数量。

二、招聘条件

(一)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包头市常住户口;

2.男性,身高1.64米以上,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9年6月30日后出生);

3.热爱消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敬业精神和道德修养;

4.退伍军人或大专以上学历;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按照《包头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收身体条件》执行);

6.消防、森警等退役士兵及专科以上学习土木工程、文秘、计算机等专业的大学生,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受过处分,或因违纪违规被用人单位解聘的;

3.有犯罪或违法、违纪嫌疑尚未查清的;

4.因身体情况不适应消防工作的;

5.其他不适应聘用条件的情形。

三、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4年 12月22 日—12 月26 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2.报名地点:青山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青山区劳动路大连新型长熙园6号市民大厅D座)

联系人:刘 静,联系电话:3616077 。

3.注意事项:报名必须由本人现场进行,不得由他人代替。报名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入伍通知书、退伍证(以上证件及证明材料必须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并下载填写《青山区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报名表》(一式两份),交本人近期免冠红底二寸照片3张。

(二)资格审查

由青山区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聘领导小组根据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

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不确定考试范围,不指定复习材料。试题内容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内容,满分为100分。

面试。依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主要考查应试者与职位相匹配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和职位适应能力,满分为100分。

面试工作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权重比例,采取百分制合成的成绩计算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能考核及体检、考察人选。如综合成绩末位出现并列的,依照面试成绩又高到低,确定考察人选。

(四)体能考核和体检

1.体能考核。按照《包头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体能考核项目标准》(见附1)对进入考试入围人选进 行体能考核;

2.体检。对体能考核合格的人员,由青山区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聘领导小组指定医疗机构统一进行体检,体检按照《包头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收身体条件》(见附2)。

体能考核及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考察

对体能考核和体检合格的人员,由青山区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聘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考察,主要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和工作表现情况,同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招聘人员管理

(一)使用方向

主要在青山区公安消防大队从事消防执勤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青山区农牧林水局从事森林草原防火和围封禁牧工作。

(二)管理模式

聘用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与青山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三)相关待遇

聘用人员每人每月工资1800元,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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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包头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收身体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安消防部队官兵及其他人员体格检查项目(试行)》,结合包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只适用于包头市招收专职消防队员体格检查。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长164cm以上合格。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kg== 身长(cm110

   第四条  颅骨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颈强直,斜颈,Ill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症,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度以上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屡,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0.5cn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的,合格。

  第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隐睾,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健侧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

    (二)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0.5cm的;

    (三)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四)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后遗症的。

  第十三条  广泛性体癣,头癣,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寻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有与传染性麻风病人密切接触史的,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合格。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哭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  血压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千帕至18.66千帕)、舒张压小于90mmHg12.00千帕),心率每分钟50次至100次,合格。

    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内的;

    (二)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下不超过1cm的。

    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病症,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马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马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合格。

  第二十九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第三十条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眼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力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六章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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