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监察员
管 理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容监察员的管理,确保市容监察员在配合城管执法人员工作时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武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规定,结合市容监察员所担负的任务和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容监察员队伍是经区委、区政府同意聘用的临时性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配合武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工作职能,从事城市管理日常监察、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市容监察员配合城管执法人员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及时发现整改辖区非机动车乱停放现象;
(二)及时发现整改辖区非法违章棚的私搭乱建现象;
(三)辖区无证经营游商(尤其是占道擦鞋现象)、店外经营、露天烧烤、早夜市的管理及其他市容秩序整治;
(四)及时发现整改辖区报刊亭、彩票亭乱披挂、张贴、亭外经营等现象;
(五)及时发现整改辖区乱贴“牛皮癣”小广告和盯人散发小广告行为;
(六)及时发现辖区整改抛洒冥纸现象;
(七)及时发现整改辖区门店占道装修不规范围挡现象;
(八)及时发现整改未经许可的或不按许可要求(超范围、地点、时间、内容)的占道促销活动;
(九)及时发现整改辖区临街门店或在人行道上搭设遮阳棚、遮阳伞、乱悬乱挂现象;
(十)及时发现整改辖区餐饮店门店油烟污染外墙面现象。
(十一)完成本局交待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聘用与辞退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市容监察员,招聘条件与程序如下:
(一)招聘市容监察员(不含政策性安置人员),男性为年满18岁至35岁,女性为年满18岁至30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行政辞退、无开除记录。
需提供医院体检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学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二)市容监察员的聘用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三)市容监察员被聘用后,与武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聘用期限为1年(含试用期两个月),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双方意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聘。
(四)市容监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区政府和财政、劳动等部门的规定执行。
对试用期满后正式聘用的市容监察员,按照政策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五)市容监察员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后,由人事科办理解聘手续。
第五条 市容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辞退。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协助行政执法中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对他人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纵容的;
(三)私分、挪用、截留罚没款物或罚款不给票、少给票的;
(四)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挑拨离间,谩骂、殴打领导和同事的;
(五)向执法相对人索、拿、卡、要或接受执法相对人钱物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局有关规章制度,被市民举报投诉或受到市、区领导及有关部门批评,经执法监督科调查,情况属实符合辞退条件的;
(七)违反纪律,在一个月内连续旷工3天以上;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
(八)打牌赌博,着装在娱乐消费场所娱乐、消费、酒后驾车肇事造成损失的;
(九)其他行为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 经局党组研究做出辞退决定后,由人事科办解聘手续。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条 市容监察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适当奖励:
(一)年终评比和单项工作考核评比中,被评为先进或成绩突出的,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奖励;
(二)在协助执法过程中忍辱负重、坚持文明执法的先进典型,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奖励;
第八条 市容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当月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待岗1—2个月。
(一)一个月内受到局执法监督科两次通报批评;
(二)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或迟到早退3次以上10次以下的;
(三)协助执法时语言不文明、行为不当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其他经局党组研究需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待岗人员由人事科安排跟班执勤,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每月发给基本工资,待岗期满后,由局党组研究决定是否重新上岗。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市容监察员的考核以其所在中队为主实施,机关市容监察员由其所在科室进行管理和考核。按照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实行劳动与工资挂钩。
第十一条 各中队负责对市容监察员日常工作的具体管理,并向局提出工作调整和辞退意见。
第十二条 因事不能出勤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人事科负责制定市容监察员管理规定、办理招聘、辞退市容监察员相关手续及相应的备案工作,建立市容监察员档案,每月1日各中队将上月对市容监察员的考勤记录上报人事科,由人事科统计后,核定工资发放金额,财务科按核定工资金额执行。需要进行辞退处理的,由人事科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休假待遇
第十四条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10天;工作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年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工作时间从本单位工作时间起算)。
第十五条 婚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照发。
(一)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二)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三)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五)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十六条 产假期间(包括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照发。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七条 市容监察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3天丧假。死亡的直系亲属居住在外地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
第十八条 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请事假,累计在5天以内(含法定节假日),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超过5天的,可酌情扣发超假期间的绩效工资。
第十九条 病假:当月病假累计超过5天(含法定节假日)的,可酌情扣发病假期间的绩效工资。
第二十条 市容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局主管人事的副局长牵头负责,人事科负责解释,并会同相关科室和中队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备注:本条例涉及到对市容监察员的奖惩,建议每位市容监察员都签字确认知晓该条例。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