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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2015年01月常德武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招聘市容监察员100人公告 (二)
2015-01-24 16:42:59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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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监察员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容监察员的管理,确保市容监察员在配合城管执法人员工作时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武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规定,结合市容监察员所担负的任务和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容监察员队伍是经区委、区政府同意聘用的临时性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配合武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工作职能,从事城市管理日常监察、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市容监察员配合城管执法人员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及时发现整改辖区非机动车乱停放现象;                                                   

   (二)及时发现整改辖区非法违章棚的私搭乱建现象;

   (三)辖区无证经营游商(尤其是占道擦鞋现象)、店外经营、露天烧烤、早夜市的管理及其他市容秩序整治;

   (四)及时发现整改辖区报刊亭、彩票亭乱披挂、张贴、亭外经营等现象;

   (五)及时发现整改辖区乱贴“牛皮癣”小广告和盯人散发小广告行为;

   (六)及时发现辖区整改抛洒冥纸现象;

   (七)及时发现整改辖区门店占道装修不规范围挡现象;

   (八)及时发现整改未经许可的或不按许可要求(超范围、地点、时间、内容)的占道促销活动;

   (九)及时发现整改辖区临街门店或在人行道上搭设遮阳棚、遮阳伞、乱悬乱挂现象;

   (十)及时发现整改辖区餐饮店门店油烟污染外墙面现象。

(十一)完成本局交待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聘用与辞退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市容监察员,招聘条件与程序如下:

   (一)招聘市容监察员(不含政策性安置人员),男性为年满18岁至35岁,女性为年满18岁至30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行政辞退、无开除记录。

需提供医院体检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学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二)市容监察员的聘用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三)市容监察员被聘用后,与武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聘用期限为1年(含试用期两个月),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双方意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聘。

(四)市容监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区政府和财政、劳动等部门的规定执行。

    对试用期满后正式聘用的市容监察员,按照政策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五)市容监察员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后,由人事科办理解聘手续。

第五条 市容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辞退。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协助行政执法中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对他人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纵容的;

   (三)私分、挪用、截留罚没款物或罚款不给票、少给票的;

   (四)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挑拨离间,谩骂、殴打领导和同事的;

   (五)向执法相对人索、拿、卡、要或接受执法相对人钱物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局有关规章制度,被市民举报投诉或受到市、区领导及有关部门批评,经执法监督科调查,情况属实符合辞退条件的;

   (七)违反纪律,在一个月内连续旷工3天以上;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

   (八)打牌赌博,着装在娱乐消费场所娱乐、消费、酒后驾车肇事造成损失的;

    (九)其他行为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 经局党组研究做出辞退决定后,由人事科办解聘手续。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条  市容监察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适当奖励:

   (一)年终评比和单项工作考核评比中,被评为先进或成绩突出的,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奖励;

   (二)在协助执法过程中忍辱负重、坚持文明执法的先进典型,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奖励;

第八条  市容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当月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待岗12个月。

(一)一个月内受到局执法监督科两次通报批评;

(二)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或迟到早退3次以上10次以下的;

(三)协助执法时语言不文明、行为不当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其他经局党组研究需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待岗人员由人事科安排跟班执勤,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每月发给基本工资,待岗期满后,由局党组研究决定是否重新上岗。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市容监察员的考核以其所在中队为主实施,机关市容监察员由其所在科室进行管理和考核。按照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实行劳动与工资挂钩。

第十一条  各中队负责对市容监察员日常工作的具体管理,并向局提出工作调整和辞退意见。

    第十二条  因事不能出勤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人事科负责制定市容监察员管理规定、办理招聘、辞退市容监察员相关手续及相应的备案工作,建立市容监察员档案,每月1日各中队将上月对市容监察员的考勤记录上报人事科,由人事科统计后,核定工资发放金额,财务科按核定工资金额执行。需要进行辞退处理的,由人事科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休假待遇

第十四条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10天;工作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年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工作时间从本单位工作时间起算)。

第十五条  婚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照发。

(一)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二)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三)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五)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十六条  产假期间(包括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照发。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七条  市容监察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3天丧假。死亡的直系亲属居住在外地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

第十八条  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请事假,累计在5天以内(含法定节假日),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超过5天的,可酌情扣发超假期间的绩效工资。

第十九条  病假:当月病假累计超过5天(含法定节假日)的,可酌情扣发病假期间的绩效工资。

第二十条  市容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局主管人事的副局长牵头负责,人事科负责解释,并会同相关科室和中队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备注:本条例涉及到对市容监察员的奖惩,建议每位市容监察员都签字确认知晓该条例。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环卫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省规定标准核拨环卫事业经费。  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或者兴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科学研究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环境卫生机构化作业的水平。

  第六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增强市民环境卫生文明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机场、码头、车站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其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八条 对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在维护、管理或者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经国家和省市确定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的造型和外部装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应当定期进行粉刷、油饰和清洗;残破的,应当及时修整或者拆除。

  第十条 城市内的道路、排水、环卫、交通、照明、人防、电力、电信、消防等公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好、整洁。破损、残缺、塌陷的,由管理单位或者市政管理等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更换。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或者树木、电杆

Tags:事业单位 考试 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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