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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洋浦经济开发区简介
洋浦经济开发区是邓小平同志亲自批示,国务院于1992年批准设立的享受保税区政策的国家级开发区;2007年又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海南洋浦保税港区。
开发区位于海南西北部的洋浦半岛,处于环北部湾区域中心地带,总面积120平方公里,人口10万,是环北部湾区域离国际主航线最近的深水良港,是中东和非洲油气进入中国的第一个节点,是我国离南海油气资源最近、同时离华南和东南亚成品油消费市场最近的石油化工及油气储备基地。随着炼油、油储及浆纸大型项目进入,洋浦正在建设面向东南亚的航运枢纽港、石油化工、浆纸一体化和油气储备基地。
开发区目前建成800万吨炼油、60万吨聚酯原料项目、210万吨精对苯二甲酸项目、100万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项目、中石化(香港)石油储备、100万吨制浆、90万吨造纸等大型工业项目,已建货运泊位25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14个,最大为30万吨级原油码头,是国家首批授予的六个石油化工类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之一。
开发区管委会是海南省政府下属正厅级派出机构,下设13个正处级行政单位,2个正处级派出机构,11个正、副处级事业单位,1个正科级建制镇,现有干部职工500余人。
二、招聘计划
2015年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面向全国公开招聘雇员75名,具体岗位及要求见附表《洋浦管委会雇员岗位及专业类别需求表(参考)》。
三、报考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2)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技能和工作能力;
(4)身心健康;
(5)年龄35周岁以下(1980年5月1日以后出生);
(6)符合招聘岗位的其他要求。
四、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工作经验的人员。
五、报名方法
1、报名时间为2015年5月5日-5月20日。
2、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人员可以报考一个单位,社会在职报名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职称证等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彩色正面免冠2寸相片1张;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彩色正面免冠2寸相片1张。报名者请将《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雇员公开招聘报名表》及简历发送至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邮箱( wxd840749@163.com )。
六、面试方式
采用半结构化面试方式。通过报名审核的应聘人员,参加由洋浦管委会统一组织的面试,报名审核结果和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情况将在洋浦管委会网站公布,并由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电话通知本人。面试时应携带有关证件的原件进行资格审查。
七、聘用待遇
录用人员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详见附件)的相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工资结构为:事业单位同级别人员全额工资+雇月津贴。
八、联系方式:
(1)电话:(0898)28829093 15799038018 汪先生
(0898)28829089 陶先生
(2)地 址:洋浦经济开发区洋浦大厦1302室
点击下载>>>
洋浦管委会雇员岗位及专业类别需求表(参考)
序号
|
单位
|
专业类别
|
人数
|
备注
|
1
|
监察局
|
法律类
|
2
|
|
2
|
管委会办公室
|
中文、文秘类、经济类、化工类、法律类
|
5
|
|
3
|
审计局
|
经济类(财会、审计)
|
1
|
5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会计师或审计师以上技术职称。
|
建筑工程类
|
1
|
从事工程造价现场管理3年以上,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并通过注册和年检,能够熟练使用广联达、神机妙算软件。
|
4
|
人事劳动保障局
|
公共管理类
|
1
|
|
文秘类
|
1
|
|
5
|
政法委
|
法律类
|
2
|
|
6
|
经济发展局(含交通运输和海洋局)
|
化工类、能源类、动力类、机械工程类、经济管理类、航道港口类、交通工程类、统计类、法律类
|
8
|
|
7
|
财政局
|
经济类(财政金融)、经济类(财会审计)
|
5
|
|
8
|
社会发展局(含卫生局、计划生育局、民政局)
|
公共卫生类、医学类、文秘类、社会管理类
|
3
|
|
9
|
规划建设土地局
|
城建规划类、建筑工程类、土地管理类、测绘类、地矿类
|
8
|
|
10
|
投资促进局(含项目服务中心)
|
石油化工类、能源类、化学工程类、经济类、文秘类、工商管理类
|
8
|
|
11
|
搬迁安置办公室
|
法律类
|
1
|
|
12
|
安监环保局
|
化学工程类、安全生产类、环境保护类
|
6
|
|
13
|
区办事处
|
法律类
|
2
|
|
14
|
市政管理局(综合执法局)
|
建筑工程类、经济类(财会)、建筑工程类(城市园林)
|
4
|
|
15
|
保税港区管理局
|
经济类、法律类、公共管理类(海关)
|
4
|
|
16
|
就业局
|
公共管理类
|
2
|
|
17
|
社会保险事业局
|
医学类、公共管理类
|
3
|
|
18
|
会计管理中心
|
经济类(财会审计)
|
3
|
|
19
|
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住房保障中心)
|
建筑工程类
|
5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52 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4月25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