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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015年05月云南省年乡镇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需求公告 (一)
2015-05-26 17:54:0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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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和省人力来源:91考试网 91ExAm.org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9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云南省2015年乡镇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需求信息情况予以公布。

咨询电话:0871-63635256


 

 

 

 

 

 

 

 

 


云人社发201497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

到基层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积极引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现将《云南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附件:1.云南省乡镇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需求信息表

      2.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申请登记表

      3.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考核鉴定表

      4.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满人员名册

          5.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满人员岗位补贴  

            申报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466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69日印发  

 

 

云南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到乡镇基层服务,提升基层发展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鼓励县及县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自愿到乡镇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服务工作,到乡镇连续服务满2年以上(含2年)的,从到乡镇服务之日起,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工作岗位补贴。

  岗位公告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年初在所辖范围内征集乡镇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需求信息,填写《云南省乡镇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需求信息表》(见附件1),于3月初在县(市、区)政务信息网上公布,并同时上报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再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本地区需求信息后,在本州(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布,并于4月初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全省需求信息后,于5月初在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网上公布。上报岗位需求信息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申办事项

第四条  具备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由个人填写《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人所在单位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服务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一份),经所在单位批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省属单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州(市)直属单位报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属单位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条  根据申请人服务意向和岗位需求情况,省属单位申请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州(市)直属单位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属单位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与服务需求单位联系落实到基层服务相关事宜。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落实岗位后,及时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携带《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申请登记表》、身份证、职称资格或职(执)业资格证、学历证等有效证件,前往服务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洽,并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一式四份,申请人、服务单位、服务单位主管部门、服务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执一份),服务协议需明确服务起止时间、服务期限、服务单位与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

第七条  申请人签订协议后,凭《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申请登记表》和服务协议回原单位办理离岗手续。申请人人事行政、工资等关系保留原单位,并与原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组织关系转入接收单位主管部门。

  履职考核

    第八条  到基层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在服务单位进行,考核结果反馈原单位存档。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满后,由服务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进行考核鉴定,并填写《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考核鉴定表》(见附3,一式二份,服务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份、反馈原单位一份);服务期超过2年的,从第3年起,每满1年,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填报一次考核鉴定表。

补贴核发

     第十条  申请人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本地区情况,于当年年底前,会同财政部门填报《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满人员名册》(见附件4)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满人员岗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5),并附《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申请登记表》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考核鉴定表》,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全省情况后,统一报送省财政厅核拨工作岗位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各州(市)财政部门。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服务期限为2年的,服务期满后一次核发2年的工作岗位补贴;服务期限超过2年的,从第3年起,每满1年核发一次岗位补贴。

    第十二条  到基层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在服务期间,涉及职称晋升的,由原单位办理推荐申报手续,其服务期间的业绩情况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  服务期以周年计算,未满2周年者或服务期内未按协议履职,考核不合格(不称职)者,不享受工作岗位补贴。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要对有志到基层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予以积极鼓励和支持,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接收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为到基层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做到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工作上支持。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年云南省乡镇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需求信息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盖章)                                负责人:                  报送时间: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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