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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为解决望谟县急需缺少人才,望谟县人民政府委托贵州大学培养国家专项定向培养生8个专业27人,其中,植物保护专业3人、林学专业3人、农产品质量与安全专业2人、水利水电工程专业4人、工程管理专业5人、土木工程专业6人、财政学专业2人、金融学专业2人;委托贵州医科大学培养国家专项定向培养生5个专业15人,其中,预防医学专业5人、药学专业3人、医学影像学专业2人、麻醉学专业2人、医学检验技术专业3人。县人社局负责专项计划相关事宜并与有意定向生签订《定向培养与就业协议书》,签协议时间根据省考试院规定为准。
签订协议地点:望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考试中心
咨询电话:县考试中心0859-4616196。
点击附件下载>>>
贵州省望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定向培养与就业协议书
甲 方:贵州省望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向培养单位)
地 址: 贵州省望谟县复兴镇卡法路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监护人: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个人自愿、定向培养、定额补助、确保就业”的原则下,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提出定向生培养建议计划,在录取之前向贵州大学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四年的定向补助金,补助金额以乙方提供实际产生学费的正式票据为依据。
第三条
配合贵州大学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和在校就读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定向生到甲方区域内相关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在贵州大学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以及本协议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乙方报到后,经学校复查合格,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定向生。
第六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贵州大学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学校的教育培养,根据专业不同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七条 乙方延长修读年限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转学校、转专业。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第九条 按时完成贵州大学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符合毕业和学校授予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乙方同意由贵州大学将学籍档案在乙方顺利毕业时直接交由甲方管理。毕业后到甲方区域内相关事业单位工作五年以上。
三、终止协议
第十一条
乙方有以下情形的,终止本协议;
乙方在规定的修学期限届满后未取得毕业证书,或虽已取得毕业证书但经甲方考核、体检不合格的(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甲方不予接收安排工作,乙方还须向甲方返还甲方所提供的四年或五年定向补助金;
四、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十二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定向生教育,并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为其交纳的定向补助金: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学籍。
五、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校学习期间具有本协议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退还甲方已为其交纳的定向补助金之外,还必须向甲方支付实际支出定向补助金20%的违约金。逾期不还应由乙方承担每天1‰的滞纳金。
(二)乙方在服务工作单位不满五年,不经县组织、人社部门将其调离,本人自愿辞职或自动离职的,一次性向甲方退还甲方已经为其交纳的定向补助金,并缴纳该费用2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六、共同条款
第十四条 签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各项条款内容,并信守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经过双方盖章、签字后即生效。涂改、签字或盖章处代签、复印无效。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除的事项,提请法院按国家有关法律解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贵州大学留存一份,公证单位留存一份,教育局留存一份,用人单位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贵州省望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贵州省望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定向培养与就业协议书
甲 方:贵州省望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向培养单位)
地 址: 贵州省望谟县复兴镇卡法路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法定监护人: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个人自愿、定向培养、免费教育、确保就业”的原则下,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提出定向生需求建议计划,在录取之前向贵州医科大学提供二份由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乙方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二条
承担乙方四年的学费。
第三条
配合贵州医科大学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和在校就读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定向生到甲方区域内相关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在贵州医科大学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定向生。
第六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贵州医科大学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学校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七条 四年修读年限内的学费由甲方承担,同时可享受其它奖助学金。在校期间的其它费用和延长修读年限期间的费用由乙方个人承担。
第八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转学校、转专业。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第九条 按时完成贵州医科大学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符合毕业和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取得学校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乙方同意由贵州医科大学将学籍档案在乙方顺利毕业时直接交由甲方管理。毕业后到甲方区域内相关事业单位工作五年以上。
三、终止协议
第十一条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本协议;
(一)乙方在规定的修学期限届满后未取得毕业证书,或虽已取得毕业证书但经甲方考核、体检不合格的(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甲方不予接收安排工作,乙方还须向甲方返还甲方所交纳的四年学费;
(二)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认可的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工作。
四、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十二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定向生教育,并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甲方已经为其交纳的学费。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