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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结束后,统一进行公共科目、公文写作和双语口语测试。
4、5%人才储备编制招聘人员培训按设置培训科目组织考试考核。
(四)培养政策
1、培训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主要面向中央驻疆企业、进疆大企业、自治区、地区、县市国有控股企业、援建项目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就业,或自主创业。
2、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培养期间计算工龄,给予生活补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培训合格的毕业生,按协议正式上岗,由自治区或当地人社部门代缴培训期间企业和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后,对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培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全额补贴。培训不合格的毕业生取消安置资格。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技能型人才培训期间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待遇。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列入继续教育科目和课时。已录用公务员培训考核不合格的,由承训院校出具意见,经自治区培养、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延长试用期乃至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
4、毕业生培养后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等网络创业和创办小微企业的,享受创业指导、创业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
5、各地要积极与援疆省市对接,争取援疆省市支持,通过援疆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拿出一定的职位岗位,定向招聘招聘的方式,吸收自愿到内地就业居住的高校毕业生,并选调优秀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到援疆省市从事少数民族群众务工经商管理服务工作和从事相关学校教学管理工作。
(五)培养经费
培养工作所需费用由自治区、对口援疆省市及地州市共同承担。自治区和地州市培养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工作列入2015年重要工作,统筹协调,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培养工作圆满完成。各地要结合自治区 “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根据高校毕业生的自身情况和创业需求,提供“一对一”的创业指导,协调解决创业中遇到的问题,做好创业服务,扶持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