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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经市委、政府批准,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城建监察工作人员60名。为确保此次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2015年乌苏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协管员公告》。
一、招聘岗位及数量
乌苏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协管员60名。
二、招聘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坚持就地聘用、就近使用的原则。
三、招聘条件
(一)政治可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奉献精神。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甘于奉献,爱岗敬业,自愿从事城建监察工作,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三)此次公开招聘仅限男性,初中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乌苏市户籍,复转军人优先考虑。
(四)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肢体功能障碍。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本人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从事分裂祖国活动或为“^法**功”等邪教组织成员的;
6、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7、退休退职人员。
四、招聘程序
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政审、公示、聘用(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25%+体能测试×25%)等程序开展招聘工作。
(一)报名要求
1、报名时间:2015年10月8日—2015年10月13日
2、报名方法:报考人员持《乌苏市公开招聘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协管员报名表》、《乌苏市公开招聘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协管员政审表》、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毕业证、退伍证及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到报名现场进行报名(所需材料均需自带复印件)。
3、报名地点: 乌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4、联系人:朱丽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992-8502300
联系人:常 霞(乌苏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0992 -8518567
5、报名要求:报考人员严格按要求报名,凡不符合条件要求及弄虚作假的将取消报考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6、报名费和笔试费标准: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新价费字〔2005〕25号文件规定,每人报名费15元,考试费40元。
7、领取准考证:报考人员于考前领取准考证,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二)笔试
1、考试内容:笔试成绩满分100分,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考试采取闭卷答题方式进行(试卷采用汉语命题)。
2、笔试语种:汉语
3、笔试加分:退伍军人加5分
4、笔试成绩公布:在乌苏市政府网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苏城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公示笔试成绩,笔试按1:1.5的比例确定入闱。
(三)体能测试
测试项目: 1、立定跳远 2、引体向上 3、1000米
体能测试采用国家通用标准,按成绩排名。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面试
1、面试内容、标准由乌苏市公开招聘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协管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2、面试成绩在乌苏市政府网站、乌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苏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公示。
(五)体检
1、体检入闱人员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聘用。
2、考生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其体检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复查只能进行一次,在指定医院进行复查,体检费由考生自理。
(六)政审
政审工作由乌苏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协管员招聘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七)递补
如出现体检不合格者,按成绩排名由高分到低分进行补录,补录人员须参加相应体检。
(八)聘用待遇
聘用期为1年,工资待遇每人每月2260元(含社保)。聘用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
五、组织领导及监督
市纪检委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凡参与招聘工作的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并实行公务回避。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监督电话:0992-8506789 (乌苏市纪检委)
0992-8519791 (乌苏市人社局)
0992-8518567 (乌苏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乌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29日
2015年乌苏市公开招聘协管员 政 审 表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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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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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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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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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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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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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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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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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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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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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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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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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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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
与本人关系 |
姓 名 |
工作单位、职务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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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内容 |
1.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斗争中,认识含混、态度暧昧,参与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 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内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被单位开除、辞退或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6.曾参加过“^法**功”等邪教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等其他非法组织的; 7.有过吸毒史的; 8.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9.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因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暴力恐怖等犯罪活动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 10.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者有“^法**功”等邪教或其他非法组织的成员的。 11.其他不符合人民警察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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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结果 |
考生家庭所在社区(村委会) 签署意见:
责任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签署意见:
责任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国保大队 签署意见:
责任人(签字): 单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