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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育300元,流产150元。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现为1138元。 77. 用人单位欠费或未足额缴费,职工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因用人单位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原因造成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的,自中断之月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个月内补足欠费及滞纳金的,计算连续缴费月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超过一个月以上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
78. 哪些情形下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1)就医时未按规定使用《社会保障卡》;(2)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抢救除外);(3)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4)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6)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79. 哪些情形下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1)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致妊娠终止,有第三方赔偿责任的;(4)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80. 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职业病或因意外事故、职业病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有可能出现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使劳动者本人及他的家属丧失或部分丧失赖以生存的劳动收入的情况,造成生活难以维持。参加工伤保险后,受工伤的劳动者就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数量物质帮助,使劳动者能度过难关,尽量恢复劳动能力。
81.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怎样申请工伤认定?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82. 什么情况可认定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3. 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84.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85. 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时,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时,其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6. 职工治疗工伤如何就医?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三天内必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网上也可以申报备案。工伤职工因伤情特别严重需要转往市外指定医院的,应由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市社保中心同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87. 工伤职工安装或配置辅助器具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应当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申请,经市社保中心审定后,须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88.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何种工资福利待遇?生活护理费由谁负责?
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89. 如何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的生活护理费用?
答: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90.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1-4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91.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92.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3.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5~10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工伤伤残等级和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见下表)。
单位:个月
|
年龄
等级
|
20周岁
以下
|
20-30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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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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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
周岁
|
50-55
周岁
|
55-60
周岁
|
|
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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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30
|
24
|
18
|
12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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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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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5
|
20
|
15
|
10
|
5
|
|
七级
|
24
|
20
|
16
|
12
|
8
|
4
|
|
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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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5
|
12
|
9
|
6
|
3
|
|
九级
|
12
|
10
|
8
|
6
|
4
|
2
|
|
十级
|
6
|
5
|
4
|
3
|
2
|
1
|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94.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什么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5. 工伤待遇中的本人工资是如何确定的?
答:这里指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96.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领抚恤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97.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如何调整?
答: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于每年7月1日调整。
98.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的职工发生工伤的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答: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中断缴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