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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2016年05月江西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聘8人公告 (二)
2016-05-26 10:06:4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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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项目、带资金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科研团队到我市工作。

三、政策措施

(一)发放高层次人才特殊津贴,提供住房补贴优惠政策

对于引进的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工作协议,并能较好履行协议条款的高层次人才(含调入或柔性引进),根据引进人才类别的不同,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的人才特殊津贴,并提供一次性住房补贴。其中:

1.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引进的担任我市主导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产业(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管理)专家的第(一)类高层次人才,实行特殊优惠待遇:

1)每引进一名每年给予100万元的人才特殊津贴;

2)对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且每年在赣州实际工作时间较长、给用人单位带来明显效益的,满三年工作协议后发给50万元的一次性住房补贴。

2.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引进的担任我市主导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项目、重大产业(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第(二)类高层次人才,实行特殊优惠待遇:

1)每引进一名每年给予30万元的人才特殊津贴;

2)对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且每年在赣州实际工作时间较长、给用人单位带来明显效益的,满三年工作协议后发给30万元的一次性住房补贴。

3.对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特别是在我市的产业、工程、科技等项目承担主要工作任务,每年在赣州实际工作时间较长的第(三)类高层次人才,按实际工作月数每月发给6000元人才特殊津贴。对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且每年在赣州实际工作时间较长的,满三年后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6万元;正式调入或全职在赣州工作的,满三年工作协议且给用人单位带来明显效益的,经认定后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20万元。

4.对在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领域中发挥积极作用,每年在赣州实际工作时间较长的第(四)类高层次人才,按实际工作月数每月发给3600元人才特殊津贴。正式调入或全职在赣州工作的,满三年工作协议且给用人单位带来明显效益的,经认定后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15万元。

上述人才特殊津贴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核定后发放,资金由同级受益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二)畅通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绿色通道”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凡需调入或配偶随调的优先办理上编手续;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不受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制,允许用人单位低职高聘,博士后可直接确定为副高职称,已经具有副高职称的,可以破格申报正高职称;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为其新建档案,免费人事代理,承认其原身份、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龄连续计算;对其未成年子女,按其就学意愿,由市教育局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统筹安排入学。

(三)建立和完善向优秀人才倾斜的分配机制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管理、技术、资金、项目和科技成果作为生产要素可参与分配,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创办企业的,可按不高于注册资本70%作价入股,增资时技术成果入股投资比例不作限制。鼓励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承包、技术入股等多种分配形式。高层次人才的科技成果已转化取得经济效益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个人奖励。高层次人才来我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获得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5年内免征营业税和部分企业所得税。

(四)建立高层次人才补充保险制度

用人单位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的最高标准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提高标准,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用人单位还可增购商业保险,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更多保障。

(五)实行高层次人才休假体检制度

切实保障高层次人才身心健康,每年组织一次免费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并参照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享受外出休假待遇;高层次人才在市属公立医院就医的,免除医院挂号费;经本人申请,可为第(一)、(二)类高层次人才提供一名保健医生,并给予保健医生一定补助;高层次人才遇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对其医保报账之外的住院医疗费给予全额补助。上述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人才专项资金解决。

(六)激励各类高层次人才到赣州创新创业

对高层次人才或创新科研团队到赣州创办领办高新企业,且其项目与我市特色产业紧密相关,或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际领先、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经评审认定,由同级受益财政无偿给予30万元至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其创办领办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经审核评估,由同级受益财政控股的担保公司视情给予两年期最高400万元的财政贴息信用担保贷款;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的经营办公场所,免3年租金。其创办领办企业3年内营业税、增值税园区留成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5年内由同级受益财政全额返还。对符合本意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3年内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分年度全额奖励其本人。

(七)突出企事业单位在吸引高层次人才中的主体作用

企事业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吸引高层次人才的主体作用,要强化引才聚才的主体意识,加大引进人才工作资金的投入,用世界眼光谋划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新思路,努力改善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营造高层次人才发挥才干的良好环境,最大限度地激发高层次人才的创造活力和工作热情。企事业单位为引进人才支出的人才特殊津贴、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

(八)大力扶持企事业单位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优先推荐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和我市“三个三”产业集群特别是钨、稀土和脐橙等优势产业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对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除享受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外,还由同级财政给予5万元的科研资助补助。对博士后进站工作后已按合同完成成果研发并应用于小批试产、研发成果已应用于批量投产的,分别给予6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受益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给予新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等一次性科研经费奖励,经相关部门核定,对属于国家级和省级中心分别支付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经费奖励。

(九)大力引进国外智力和吸引海外优秀留学人才

依托涉外机构在海外设立引进国外智力和优秀留学人才工作站,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引进国外技术与管理、经济和文教等专家来赣州服务,对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进行资助。经认定,对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计划并已执行的项目由同级财政每个给予2万元资助,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的引智单位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资助。积极支持工业园区设立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完善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提升创业园区的服务功能,建立畅通的创业融资、成果转化及项目合作交易渠道,落实引进人才相关条件和生活待遇,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提供入出境及居留便利服务,大力吸引留学人员来赣州创业,提高创业园吸纳和承载海外留学人才智力的能力,使之成为我市吸纳海外留学人才创业创新的有效载体。

(十)加快建设人才公寓

由财政出资为主、用人单位出资为辅,按照“政策支持、市场运作、租售结合”的方式,由政府划拨土地、减免规费,建设人才公寓,重点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性租赁住房或定向销售房。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解决本地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落实好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坚持“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牢固树立“不抓人才工作是失职,抓不好人才工作是不称职”的理念,切实加强工作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大力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机制。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市委人才办牵头负责,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系统实施、整体推进的机制,使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高层次人才投入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和个人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机制,建立与人才贡献相适应的人才激励机制,实施人才优先投入的激励保障政策。财政部门设立引进人才专项资金,实行专项审批、专款专用。人社部门负责受理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经费补助申请,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提请审批等工作,财政部门根据评审审批情况,负责相关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三)建立人才需求信息发布制度。开发高层次人才统计系统,建立高级人才信息库,在全市建立各地各有关单位定期上报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需求计划制度,及时掌握高层次人才需求情况,编制引才目录,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高层次人才开发目录和需求信息,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引进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加强全市人才网站建设,提高高层次人才供需信息对称程度,充分发挥网上高层次人才交流平台作用。

(四)加大人才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引才良好氛围。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高层次人才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高层次人才踊跃来赣州创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形成高层次人才大量涌现、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发挥的生动局面。

五、其他

(一)本意见所列津贴、补助和奖励,除已经明确列支渠道的外,其他支出均由市引才专项资金承担。

(二)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24日



Tags:事业单位 考试 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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