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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提升我县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延伸监管触角,强化社会监督,逐步形成多角度、全方位覆盖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努力让全县人民吃上放心食品。根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选聘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为做好选聘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为目标,在发挥行政监管作用的基础上,动员社会力量发挥群防群控和社会监督作用,逐步构筑“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确保全县人民饮食安全,为建设经济强县、和谐清苑奠定基础。
二、选聘条件
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来源:91 考试网,组织纪律性强;
(二)关心食品安全工作,热心社会监督工作,有较强的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和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
(三)社会正义感强、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联系群众,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长期在县内生活并熟悉本地情况;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中小学教师,行风监督员以及热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均可报名。
三、选聘步骤:
(一)宣传发动:( 2013年3月1日至3月10日)县政府食安办制发《选聘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通知》,并在县电视台播发通知,在清苑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通知和报名表。
(二)组织申报:( 3月10日至3月20日)县食安委各部门、各乡镇(城区)组织本辖区、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申报,各单位至少推荐3名,于3月20日前将推荐人员及二寸照片4张由单位把关填报审批表后统一报县政府食安办。符合选聘条件的其他人员可从清苑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qyx.gov.cn/)和县政府食安办公共邮箱(邮箱网址:qyxsab336@126.com,密码:7950336)下载表格(也可以复印)本人自荐填报后,直接报县政府食安办。报名截止2013年3月20日。
(三)审查审核:(3月21日至25日)县政府食安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查后报食安委研究同意后聘任。并选任部分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申报省级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
四、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宣传国家、省、市、县有关食品安全政策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情况。
(二)监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举报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和失职、渎职等行为。
(三)提供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服务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违法案件的线索。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对食品行业的监管和查处食品安全案件。
(四)持证监督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守法经营,必要时可查验相关手续、票据。
(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与食品来源:91考试网 91exam.org安全监督、行政执法等有关的活动内容及被监督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根据安排参与县政府食安办对乡镇(城区)、有关监管职能部门的考核、测评、评议。
(七)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县政府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实行聘任证书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原则上每两年一聘,颁发“清苑县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可续聘或解聘。
(二)实行持证监督制度。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必须持有《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证》,但不具有执法职能。不得持证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以社会监督员名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实行优秀食品安全监督员奖励制度。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益事业,实行义务监督。县政府食安办每年底对工作表现优秀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进行表彰,颁发《清苑县优秀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对举报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功人员,依法享受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的报酬。
(四)社会监督员资格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
其社会监督员资格: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的;
2、聘用期内未履行社会监督职责的;
3、因健康问题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4、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