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益性岗位的说明
根据《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从业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从业人员工作期满后,要终止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拟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71名,涉及三类岗位,其中社会公共管理类(执法协管、社保协理)18名、公共服务类(综合服务、网络协管、文书处理)51名和工勤保障类(驾驶)2名。具体计划和要求,请查看《2016年公益性岗位招聘需求一览表》(附件2),下称《招聘需求一览表》。
三、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符合《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
3、具有陕西省西安市或咸阳市户籍,45周岁及以下(1971年6月30日后出生);
4、具有适应所应聘岗位相关工作应具备的身体条件;
5、符合《招聘需求一览表》中报考岗位的岗位要求。
四、招聘流程
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公示→聘用。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应聘者请按照公告要求携带报名资料前往规定地点参加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6年7月11—17日(9:00-16:00);
2、报名地点:陕西省咸阳市世纪大道中段55号启迪国际会展中心B座4楼401室;
3、报名所需资料:
(1)《应聘报名表》,应聘者请在陕西招聘信息公共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
(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类型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电子版1寸彩色免冠照片(JPG格式,文件大小不超过20kb,用身份证号码命名);
(5)学历、学位等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根据岗位要求提供)。
应聘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用于资格审查,报名时仅收取相应复印件,报名材料一经收取概不退还。
六、笔试、面试、公示及聘用
笔试科目为《综合职业能力测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卷面满分为100分。驾驶员岗位的笔试试题单独命制,试题考察内容以交通法规为主。
面试候选人的确定,按照计划招聘人数与面试人数1:2的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以岗位类别从高到低排队,在个别岗位报名人数不足时,按类进行调节。驾驶员岗位面试按照计划招聘人数与面试人数的1:3确定。
笔试、面试及聘用环节的具体安排将通过邮件或短信方式另行通知,应聘者可登录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网站查询。
经过面试,拟录用人员名单确认后,在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网站进行公示。
本次招聘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委托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管理,应聘者通过各项招聘流程后与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工资、社保等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有关要求
1.应聘人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并在《应聘报名表》中明确是否服从分配;
2.来源:91考试 网应聘者应认真阅读本公告,未按要求办理所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自行承担。
八、咨询帮助
招聘信息请登陆以下网址查阅:
陕西公共招聘网:www.snjob.gov.cn
咸阳人才网:www.xyjob.com
上海外服(陕西)官网:www.snfesco.com
咨询电话:029-33691936 029-33198645
九、声明
本次招聘由陕西省西咸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委托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实施,不收取应聘者任何费用,请勿上当受骗!
附件1: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陕人社发〔2010〕1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及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等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开发与申报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以及其他岗位。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
(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四)设区市级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报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按照“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出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等多种方式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公共服务管理机构应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确有用工需要的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
第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规范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简化程序,向社会公布,并对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进行审核认定。
第九条
各市(区)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满负荷工作”的原则,根据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制定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工作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数据库。
第三章
人员招聘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五)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
(六)失业的残疾人;
(七)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八)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二条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完善认定制度,规范认定程序,建立公示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台帐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面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新增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提出用工条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领导,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招聘工作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年龄大、技能弱、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制定周密的招聘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拟用公示、择优聘用等工作。在公开招考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拟聘用人选,及时在人选所在社区或原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可正式确定聘用人员。对提出异议的,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提出意见的人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从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从业人员工作期满后,要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考勤制度,确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并按月向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再就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函告同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根据岗位缺岗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其他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人员中进行补充。
第四章
人员待遇
第二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可享受工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从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