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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要求考生起立,停止答题,并要求考生将试题、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放在桌面上,等待监考人员验收。监考人员应按座次顺序,检查核对考生答题纸和答题卡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座次号等是否准确、完整,试题、答题纸页数是否齐全,答题卡中填写或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准确、完整,并收集、清点和整理考试试题、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清点完毕后,监考人员方可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八、监考人员熟悉并认真执行试卷、答题卡密封步骤,不能漏装、错装或倒装。密封之前两个监考要轮流清点试卷和答题卡,一个清点一个监督,再由另一个监考复点,最后由楼层机动监考复点,确认无误后方可密封。附件7: 考生违纪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按零分处理。
1、携带书籍、笔记、计算器、电子记事本、移动电话以及其他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在试卷中做任何标记的;
3、姓名、准考证号漏填、错填或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4、在考试开始铃响前或结束铃响后强行答题的;
5、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7、未在试卷规定位置上答题的;
8、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答题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从当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警告的;
2、夹带资料的;
3、传递纸条的;
4、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人抄袭的;
5、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或故意撕毁试卷的;
6、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7、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公安部门处理,同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从当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
1、扰乱考点、考场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的。
四、考生由他人代考的,或偷换答卷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并通知或建议考生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在职人员代他人参加考试的,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并通知或建议代考人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
六、在校生代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通知或建议其所在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并从毕业当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
七、伪造学历、资历或开具假证明等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该类考试,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报考资格;已经取得的录用(聘用)资格予以取消,并追究应考人员以及其他参与造假人员的有关责任。 附件8:
考场异常情况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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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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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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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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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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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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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描述:
考生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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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描述:
监考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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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考意见:
主考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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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汀县委组织部
中共长汀县委编办
长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22日
Fortune favours the bold. 天助勇者。 Never write what your dare not sign. 不要写不敢署名的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