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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体检
体检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按面试(或现场答辩)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报考同一职位考生末位成绩出现并列的报县政府同意后再组织并列人员面试(或现场答辩) 后取其一。体检必须在招聘办指定的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在医院确认体检结论后,及时将体检不合格的项目告知体检不合格人员。初次确认不合格的,本人可在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招聘办同意后予以复查一次。体检确定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不再递补。体检时间由招聘办另行通知。
七、考核政审
考核政审工作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考核政审应当组成考核政审组,考核政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核政审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核政审材料,提出聘用建议意见。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核政审对象, 考核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核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在考核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考核政审不合格,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报经招聘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不再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4、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人员。
5、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6、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的人员。
7、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2013届大中专毕业生;现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