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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场报名时间、地点和手续
1、报名时间:2013年5月13日一天(8:30―16:00,中午不休息)。
2、报名地点:海盐县人力资源市场(武原街道天宁寺路8号)。
3、报名手续:社会人员报名须按《招聘通告》规定的资格要求,持相应的毕业证书、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执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报名(有学位要求的需提供学位证书)。按生源地报考的,还须提供能证明生源地的证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有迁移记录的原居住地家庭户口簿、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出具的生源地证明或高中、初中毕业证书。)
201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按《招聘通告》规定的资格条件,持学校盖章的本人《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身份证,以及能证明生源地的证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报名(如有迁移记录的原居住地家庭户口簿、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出具的生源地证明或高中、初中毕业证书。)
除按上述要求外,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须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海盐县委组织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的证明。
以上所需材料均一式两份。
特别提醒:凡《招聘通告》及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证件、证明未随身携带或缺少的,报名时一概不予受理。
报名时交近期1寸免冠同底证件照3张,同时缴纳考务费每门40元。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在现场报名时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经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可免除考务费用:(1)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低保边缘户证、低收入户证;(2)总来源:91考试网 www.91eXam.org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优惠证;(3)残联发放的特困残疾人优惠证。
六、其它事项
1. 海盐县人力社保局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办针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相关辅导培训均与本局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2.本通告未尽事宜,由本局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研究执行。本次招聘的“招聘通告”、考生成绩、体检名单、公示等事宜都将在“海盐人事人才网”(www.hyrcsc.com.cn)“招聘信息”栏和中国海盐政府门户网站(www.haiyan.gov.cn)上公布,届时考生可到网上查询。咨询电话:0573―86035228。
2013年05月浙江海盐县部分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2013-05-08)
2013年上半年海盐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专业资格审查办法
一、招聘单位按本次招考计划明确的要求进行专业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专业要求才能报考。
二、招聘职位对专业有明确规定要求的,按照职位明确的专业进行审查。
三、本科阶段 “新闻传播学类、法学类、植物生产类、水利类、音乐与舞蹈学类”的专业资格审查办法如下:
(一)“新闻传播学类”招考专业,所学为下列专业的人员可以报考:
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编辑出版学、传播学、数字出版、媒体创意、网络与新媒体。
(二)“法学类”招考专业,所学为下列专业的人员可以报考:
法学类:法学;法律各相关专业。
(三)“植物生产类”招考专业,所学为下列专业的人员可以报考:
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烟草、果树、蔬菜、园艺教育、农艺教育、植物科学与技术、种子科学与工程、应用生物科学、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
(四)“水利类”招考专业, 所学为下列专业的人员可以报考:
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利用、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水资源与海洋工程、水务工程。
(五)“音乐与舞蹈学类”招考专业, 所学为下列专业的人员可以报考:
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
四、大专阶段“法律实务类、法律执行类、财务会计类、农业技术类、水利工程与管理类类” 的专业资格审查办法如下:
(一)“法律实务类”招考专业(职位),所学为下列专业的人员可以报考:
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
(二)“法律执行类”招考专业(职位),所学为下列专业的人员可以报考:
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
(三)“财务会计类”招考专业(职位),所学为下列专业的人员可以报考:
财务管理、财务信息管理、会计、会计电算化、会计与统计核算、会计与审计、审计实务、统计实务。
(四)“农业技术类”招考专业(职位),所学为下列专业的人员可以报考:
作物生产技术、种子生产与经营、设施农业技术、观光农业、园艺技术、茶叶生产加工技术、中草药栽培技术、烟草栽培技术、植物保护、植物检疫、农产品质量检测。
(五)“水利工程与管理类”招考专业(职位),所学为下列专业的人员可以报考:
水利工程、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灌溉与排水技术、港口航道与治河工程、城市水利、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水务管理、水利工程监理。
五、大专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的专业,由招聘单位按照职位要求、参照2007年、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指导性专业目录》进行审查并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研究决定。
201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