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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51.制造业:指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52.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指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3.建筑业: 指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54.批发和零售业: 指商品在流通环节中的批发活动和零售活动。包括批发业、零售业。
5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指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仓储业,邮政业。
56.住宿和餐饮业:指住宿业,餐饮业。
5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指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8.金融业:指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
59.房地产业: 指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6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指机械设备租赁、文化及日用品出租,以及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等商业服务活动。
6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指研究和试验发展,气象、地震、海洋、测绘、质检、环境与生态监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等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科技中介等应用服务业。
62.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指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水资源管理,天然水收集与分配,水文服务,生态保护,环境治理业,市政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绿化管理,公园和游览景区管理活动。
63.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指婚姻服务,殡葬服务,托儿所服务,家庭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保健服务,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修理,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其他未列明服务业。
64.教育: 指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未明教育活动。
65.卫生和社会工作: 指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门诊部医疗活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其他卫生活动,以及干部休养、护理机构、精神康复、老年人残疾人养护、孤残儿童收养和庇护、社会看护等提供慈善、救助、福利、护理、帮助等社会工作的活动。
66.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指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烈士陵园等文化艺术业,体育,彩票活动等娱乐业。
67.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指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68.国际组织: 指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驻我国境内机构等的活动。
69.其他等级人员:本类型在册正式人员中尚未评定岗位等级或岗位等级不明确的人员。
70.其他从业人员:在本表中指除本类型在册正式人员外的其他从业人员。
(八)人社统PS8号表
71.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有行政系统机构设置的,填入行政系统。
72.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辖有直属事业单位的,请填入国家局项下,负责管理的部委注意避免重复统计。各地同理。
73.对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原则上由中央部门负责统计本系统事业单位人员情况,各地注意避免重复统计。接受中央部门和各地党委双重管理的部门,请负责人事管理的一方负责统计,另一方注意避免重复统计,如有特殊情况,请双方协调明确统计责任方,并及时通报我部。如认为现行统计管理模式能够确保不遗漏、不重复,可继续执行,并请在上报统计结果时向我部书面说明,便于我部掌握有关情况。
74.人民银行、海关、国家税务、港澳事务、新华通讯社、工程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力监管、自然科学基金委、烟草专卖、外汇管理、密码管理、航天、原子能机构、核安全、民主党派、军队都不填写。
(九)人社统PS9号表
75.本单位特殊专业技术人才数:
是指本单位特殊人才的数量,一人有多个称号的,在此栏只填写一次(避免重复计算),但在表内所列人员对应的称号栏要分别填写一次。
76.中国科学院院士:指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规定,从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中国国籍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中推荐并当选的院士。
77.中国工程院院士:指根据《中国工程院院士章程》规定,从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的中国国籍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中推荐并当选的院士。
78.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指根据中组部等四部门关于《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3号)要求,以“在理论研究上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公认的;在生产、技术、教育、管理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革新,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专业工作中做出特别优异的成绩,并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为条件进行选拔,经人事部审核批准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79.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0]10号)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按照选拔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上报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等人选,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进行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的人选。
80.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指根据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协《关于印发〈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专发[1995]147号)的有关规定,为培养造就数百名具有世界科技前沿水平的杰出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理论家;数千名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各学科、各技术领域有较高学术技术造诣的带头人;数万名在各学科领域里成绩显著、起骨干作用、具有发展潜能的优秀年轻人才,在各地、各部门推荐上报人选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并报“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导小组批准的人选。
81.国家科技奖项负责人: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荣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任何一项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82.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指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宣发[2003]26号)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宣传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在宣传文化系统内选拔的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大的专业成就、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一批全面掌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贯中西、联系实际的理论家,一批坚持正确导向、深入反映生活、受到群众喜爱的名记者、名编辑、名主持人,一批熟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社会责任感强、精通业务知识的出版家,一批紧跟时代步伐、热爱祖国和人民、艺术水平精湛的作家、艺术家。
83.所列奖项均为国家部委审批。
84.要填报说明。填报内容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职务、所获奖励名称。
(十)人社统PS10号表
85.参加培训人员合计:指本年度内参加培训的管理人员(或工勤技能人员)总数,一年内参加两次以上培训的仍按一人统计,但培训时间累加。
86.出国出境培训:指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参加的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或批准,在国外(境外)正式培训机构的培训。
87.参加培训总人次:指本年度内参加培训的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人次,一个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一年内参加几次培训,就作几人次统计。
88.政治理论:指对管理人员进行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89.专业知识:指对管理人员进行以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现代管理知识、现代科技知识以及其他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90.学历、学位教育:指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单位(个人)出资到高等学校进行提高学历、学位(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教育的培训。
91.党校:指管理人员参加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在县级及以上党校的培训。
92.行政学院:指管理人员参加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在各级行政学院的培训。
93.其他培训机构:指管理人员参加的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管理干部院校、培训中心、普通高等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的培训。
94.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合计:指本年度内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一年内参加两次以上培训的仍按一人统计,但培训时间累加。
95.出国出境继续教育: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或批准,在国外(境外)正式培训机构的培训。
96.参加继续教育总人次:指本年度内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次,一个专业技术人员一年内参加几次培训,就作几人次统计。
97.学历、学位教育:指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单位(个人)出资到高等学校进行提高学历、学位(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教育的培训。
98.高校、科研机构: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在高校、科研机构的培训。
99.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管理干部院校、企业培训中心等各类继续教育机构的。
(十一)人社统PS11号表
100.此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地区情况,仅限中央单位通报。
二、附录及逻辑关系式
附录:人社统PS1-11号表
1.统计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仅参加填写PS1表。
2.增加、减少和晋升等动态数字的统计起止时间为本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中央、地方分别进行统计。中央、国务院部、委、办、直属机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直属的事业单位(含京外单位),由中央、国务院部、委、办、直属机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负责统计;地方所属的事业单位,由地方负责统计。
4.在两个以上单位兼职的,按最高职务统计。负责统计填报的单位,要主动与兼职的单位联系,以防止重统漏统。已到新单位任职,但其工资关系暂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由其新任职单位按其新任职务进行统计。
5.专业技术人员中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又称“双肩挑人员”):指在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或在管理岗位工作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在注明有“在管理岗位工作的”的专业技术人员统计栏目中(PS2、PS3、PS4、PS5、PS7、PS11号表),“双肩挑人员”既统计为管理人员,也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除此以外的栏目、表格仅统计为管理人员,如培训。
逻辑关系式:
(一)人社统PS1号表
表内校核式:
宾栏:2=3+4+5=10+11+…16=17+18+…21;22≥24+25。去除无效行(3-9、10-21行)。
甲栏:1+5=6+7+…12=13+14+…21=22+23+…26;1≥2,1≥3。去除无效行(5、6-12,22-26行)。
表间校核式:
校核从业人员总数。PS1(宾22甲1+宾22甲5)=
PS2宾1甲1=PS3宾18甲1=PS5(宾1甲1+宾1甲2+宾1甲4+宾1甲5-宾1甲3)=PS6(1)
宾1甲1+ PS6(1) 宾19甲1-宾40甲1+
PS6(1) 宾42甲1= PS7(1) 宾1甲1+
PS7(1) 宾19甲1-PS(1)宾35甲1+
PS7(1) 宾42甲1=(如为中央单位)PS10宾1甲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