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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山东省卫生厅所属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招聘工作人员简章(一)
2013-06-22 08:25:39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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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单位简介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是鲁北地区唯一的三级甲等医院,建院35年来,坚持以医疗为主体,以教学、科研为两翼,各项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牢固确立了在鲁北地区的医疗、教学、科研、康复和急救中心地位。医院占地面积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2.8万平方米,实际开放床位1696张,资产总额12.2亿元。拥有双源CT、64排螺旋CT、ECT、1.5T磁共振、直线加速器、DSA、VISX-STAR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万元以上大型设备2000余(件),总价值逾3亿元。医院现有医护教职员工2556人,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300余人;博士、硕士500余名;硕士研究生导师118名。
  二、招聘岗位和人数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需要,我厅所属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6人,其中,高级1人,初级5人。具体岗位及条件详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附件1)。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身体健康;
  4、应聘高级岗位人员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1962年6月21日以后出生)。
  (二)岗位条件
  详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
  (三)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报考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应聘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sdhrss.gov.cn)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
  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特快专递形式报名。
  报名时间:2013年6月21日至7月5日。
  报名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661号,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组织人事处。
  报名材料包括:1、国家承认的学历和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聘的,提交就业推荐表,并能够正常毕业;3、在职人员应聘的,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介绍信;4、有本人签名的《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
  2、资格审查: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应聘人员需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信息资料。应聘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信息如有不实,一经发现取消资格。
  (三)考试
  根据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经批准,面向博士和高级岗位人员的招聘采取简化程序直接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
面试主要采取答辩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能力,综合素质,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内容。面试时间限定为10分钟。面试成绩总分100分。
设定面试合格分数线60分,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方可进入考核体检范围。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面试成绩及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员名单将在单位网站及时公布。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核体检
  按照招聘岗位,根据应聘人员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以招聘人数1.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选,并依次等额进行考核体检。招聘单位成立考核体检小组,具体负责考核体检工作。考核采取试工考核、个别谈话的形式,主要考核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内容。体检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原则安排在省级医院,体检标准和相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五)公示聘用
  对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待遇
  按有关规定聘用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协议后,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工资福利和该单位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王东 许昌
  联系电话:0543-3256509
  七、其他
  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省卫生厅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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