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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永春县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建设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推进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是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组织招考,乡镇党委、政府聘用管理,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专门从事农村(社区)建设、服务及管理工作的聘用人员。
第三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民政局、县委农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负责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工作的宏观管理、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二)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依法聘用、落实待遇、管理监督、培养教育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三)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为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办公场所,帮助解决食宿问题,抓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在农村工作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法规;
(二)协助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抓好党员大会、村“两委”会、村民(社区居民)会议、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有关决议、决定的落实;
(三)常驻村(社区),做好服务群众工作,负责村级组织综合性的文件材料起草、文书档案管理、内勤管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等日常工作;
(四)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村(社区)班子反映党员群众意见和要求,提出推动农村(社区)发展的建议;
(五)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聘 用
第五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按“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的原则确定职数,具体招聘计划和方案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招聘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统一组织,坚持公开考试、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第六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政治素质好,遵守纪律,品行端正,道德良好,责任心强,热心为群众服务,具有一定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三)永春县生源,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校毕业学历;
(四)参加聘用考试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或传染病,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计生、综治等情况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七)具备服务基层群众所必需的普通话、闽南语会话等其他基本技能。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聘为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六)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招聘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公告;
(二)公开报名;
(三)统一考试;
(四)体检政审;
(五)公示聘用;
(六)岗前培训;
(七)统一上岗。
第九条 聘用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由乡镇党委、政府与所聘人员签订,并按规定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合同期为3年,并实行首聘试用期制,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经乡镇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关系。
合同期满后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续签合同。
合同样式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协调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编制。合同期未满违约的,按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被聘用为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聘用期内其人事档案统一由县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迁转至村(社区)党、团组织。户籍可根据本人意愿留在原户籍地,也可迁入所在村(社区)。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应当建立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聘用合同、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培训情况、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培养和奖惩情况等。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工作变动时,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档案随人事档案一同转递。
第十二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列席村(社区)“两委”会,不占村(社区)干部职数,符合条件的还可兼任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助理、群团组织负责人或农村“六大员”。
第十三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实行脱产全日制上班制度,正常工作日为周一到周五,作息时间、节假日安排与乡镇干部一致,执行乡镇干部的考勤、请假制度,日常考勤一般由村(社区)党组织负责。如果村(社区)党组织难以落实,可由乡镇党委直接负责日常考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