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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考勤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无故迟到、早退3次视为旷工半天。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3天进行通报;无故旷工累计5天扣发一个月生活补贴;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累计30天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乡镇党委、政府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扣减补贴、警告、解聘等处分,触及党纪国法的,应依规依法处理,并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备案。
第十六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要常驻村(社区)工作,原则上不予借调,如乡镇机关工作特别需要,经所在村(社区)党组织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借调,每年借调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七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培训纳入全县大规模干部培训计划,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和县民政局等单位定期开设培训班,有计划安排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参加各类班次学习,负责组织岗前培训。各乡镇党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采取“一带一”的方式,指定科级领导干部作为联系人,对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进行挂钩联系培养。村(社区)党组织采取安排任务压担子等办法,加强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实践锻炼。
第十八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应当积极参加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学习培训。鼓励年龄在40周岁以下、文化程度在本科以下的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参加本科或本科以上的学历教育。
第十九条 乡镇党委、村(社区)党组织要做好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对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实行年度考核和聘用期考核制度,由各乡镇党委组成考核组,每年年终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聘用期满时,组织进行聘用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和聘用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乡镇考核中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15%。确定考核结果要以干部群众的评价、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村级班子考核情况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和聘用期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各乡镇党委参照村(社区)干部考核办法具体制定。考核结果应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二十三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不履行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或聘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党委、政府应予解聘,并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备案。
第四章 待 遇
第二十四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服务期间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县财政负担600元,乡镇负担400元)的生活补贴,同时享受每人每年3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每人每年200元的交通补贴,经费由乡镇负担。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由乡镇政府统发。县财政负担部分于每月10日前划拨到乡镇政府账户。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乡镇政府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投保周期为一年。投保到期,乡镇政府应提前办理续保,确保连续投保。投保单复印件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备案。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交通补贴由乡镇政府于每年7月10日和1月10日分两次支付。
第二十五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根据农村(社区)建设事业发展情况、全县的工资水平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乡镇、村(社区)要求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于休息时间驻村加班的,可发给相应加班补贴。乡镇、村(社区)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结合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出勤情况、工作实绩和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出勤、绩效等补贴。各村(社区)发放补贴的标准必须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在村务公开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补贴标准一般不高于所在村(社区)干部误工补贴。
第二十七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在村级组织工作满3周年(包括6个月试用期)以上,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群众信任的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可根据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通过法定程序选拔进入村级班子。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选任村级班子成员的,可作为脱产专职村(社区)干部,继续享受原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各项待遇,不享受县财政统一发放的村(社区)干部工资补贴,也不能重复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可视为村(社区)干部参加县、乡镇各级各部门开展的有关评比表彰活动。
对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工作成绩突出的,推荐参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二十九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年终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
(二)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五)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六)有其他显著成绩或突出事迹的。
第三十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市、本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的,可适当给予加分。服务每满一周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的笔试总分加1分,依此类推,最多可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被全市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在村级组织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第三十一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离职、解聘的,自离职、解聘下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同时不再享受其它一切待遇,人事档案管理等费用由个人全额自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发后,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永春县委组织部
永春县公务员局
2013年7月24日
A man among children will be long a child, a child among men will be soon a man. 成年人和儿童在一起童心常驻,儿童和成年人在一起容易老成.
Respect yourself, or no one else will respect you. 人必自敬,然后人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