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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在引进之列。
(一)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处于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限制期内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八条 对符合第四条、第五条人才引进条件的,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调动的形式到钟山经济开发区工作;
(二)采取借调、兼职、停薪留职、辞职等形式到钟山经济开发区工作;
(三)携带项目或资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入股或承包、承租、领办、创办、联办企业等形式到钟山经济开发区工作。
第九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实行公开招聘制。
(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用人单位制定招聘计划,确定拟引进人才的条件、标准、岗位和报酬报市人事局批准,面向省内外公开择优聘用。
(二)吸引高等院校毕业生。每年结合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招考工作的开展,面向省内外高校有计划地引进紧缺、急需专业人才。
第十条 机关单位刚性引进人才,实行招考录用制。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面向社会招考。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一条 收集引才需求。根据本区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发展等相关行业需求,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部门、单位申报引才需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发布引才目录。
第十二条 发布与对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发布引才目录。需要引进人才的部门、单位与符合条件的人才多渠道对接,物色引进人选。
第十三条 申报与推荐。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申报:根据引才目录,符合条件、有意来我区工作的各类人才均可直接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组织推荐:达成初步引进意向的人才,由用人单位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引进人才计划;申报材料包括:人才引进计划申请书,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引进人才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的初步合作协议或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计划书。
第十四条 审查、考察和评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初步引进的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组成考察组到引进对象所在地或所在单位进行考察,考察结果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五条 审定批复。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引进对象的考察结果及时进行审定、批复或报市引才办审定。
第十六条 签订协议。用人单位根据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或市引才办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的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服务期限、有关待遇、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第十七条 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根据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或市引才办意见办理引进手续。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区组织人事部、市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优惠政策及待遇
第十八条 开辟引进人才的“绿色通道”。引进外省市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可直接办理岗位聘任手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聘任,原则上不受单位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十九条 鼓励引进人才以专利、科技成果、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方式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双方协商约定。留学人员来本区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外商独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正式职工,可随调相应单位。根据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面议确定的待遇,引进人才的落户、购房、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应予提供方便,及时妥善解决。
第二十一条 属辞职或自动离职引进到钟山经济开发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重新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原工龄以审核属实的工作经历为准,连续计算,其工资待遇比照现任职务同类人员进行套改,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保留。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加大政府人才开发投入力度,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人才招聘、培养和奖励等,由区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并随钟山经济开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年增加投入,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接受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四条 适时评选 “优秀人才”和“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并给予表彰奖励;对业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突出、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人才实施重奖。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的考核管理,由组织人事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须与引进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对服务期限、聘用纪律、工作条件、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引进人才履行合同或协议情况,作为发放津贴、补助等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并报组织人事部审核,对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试用期间按照相关规定领取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其所引进人才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承担考核责任,要建立并落实严格、科学的考核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对引进的人才,考核不合格或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相应从业资格条件的,应及时解除聘用关系或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章 工作体制
第二十九条 人才引进工作由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区组织人事部、区财政局、区社事局、红桥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协调,抓好政策落实。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及资格条件、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报工委审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社会保险、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本办法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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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is not fit to command others that cannot command himself. 不能指挥自己,就不能指挥别人。
There is no joy without alloy. 世上没有十全十美的快乐。/ 金无足赤,乐无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