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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东省事业编录用考试模拟试卷(机密文件★内部传阅)(六十三)
2015-02-09 13:24:57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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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因此本案应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不定项选择题       [www.91Exam.Org]

31.CD【解析】房地产转让时的产权变更程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62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32.ACD【解析】本题考查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项正确。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B项错误。

放置污染的措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C项正确。

《环境保护法》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D项正确。

33.B【解析】《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收发员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的行为,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权利。

34.A【解析】单方法律行为: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即这种法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需要得到对方同意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35.BD【解析】本题考查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是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要标准,其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在于: 1、调整范围不同。前者针对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特定的;后者所规范的事项和针对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不特定的。2、能否反复适用。前者只对其所针对的特定的人一次有效,对他人没有约束力;后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能反复适用。3、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前者是直接影响;后者则是间接影响,要通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来实现其目的。

36.AD【解析】本题考查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民法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的购销合同采用送货方式履行,因此应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被告住所地即甲地法院和货物送达地丁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法诉讼意见》第19条规定:

37.BCD【解析】本题考查执行措施。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可知,A错误,BC正确。23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D正确,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38.ABCD【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53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39.ABCD【解析】(1)乙乃是依先占取得所有权。因为甲将电视机弃置路边,乃抛弃所有权行为,自此时起,该电视机为无主物,故先占该物者可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赠与关系则须受赠人为特定的相对人,因而A不正确。(2)乙是占有人,并使占有辅助人,故应当由乙依照先占取得该鱼所有权。所以B不正确。(3)甲因符合取得了石块所有权,但应对乙给与赔偿。地基不能拆除,不是物理上不能拆除,而是经济上不合理,故C不正确。(4)奇石配一个基座,还不能算是加工,故D项不正确。

40.AB【解析】本题考查票据被拒付时追索人的范围。《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选项AB当选,因王某先背书给贾某,后贾某虽又背书给王某,但王某仍是贾某的前手,故当该汇票被拒付时,贾某不须向王某承担汇票的债务责任。贾某不承担责任,其保证人也就不承担责任,选项CD排除。

41.BCD【解析】A错,中外企业同场竞技将使市场竞争更为激烈。

42.AB【解析】材料强调民营经济的作用,所以选ABC错,我国就业再就业的压力依然很大。

43.BC【解析】A错,正确的说法是只要认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它就具有能动作用。D错,认识的根本任务是透过事物的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

44.BCD【解析】曾子的话强调实现人生价值的主观条件,A强调客观条件,排除A,选BCD

45.AB【解析】C本身有误,预见是意识,意识不能起决定作用。D与材料的内容不相符。

 46.AD【解析】本案中,甲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村委会在合同有效期内却把合同标的发包给别人,因而发生甲与村委会之间的争议,因此选项A正确。在村委会已同意乙等以把原由甲承包的苹果树转包给丙后,甲仍以其与村委会合同未到期为由,抢摘苹果500多公斤,构成对丙财产的侵权,引起争议,因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对于乙与丙之间的转包关系,双方并未对此产生争议,因而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甲抢摘苹果是一种侵权行为,但不是对村委会的侵权,村委会在与甲合同有效期内收回果园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甲与村委会之间不构成侵权关系。选项BC都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故AD是符合题意的选项。

47.B【解析】依民事诉讼法之理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履行之诉这一说法。乙等6人的诉讼请求应属于给付之诉。选项B正确。

48.A【解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已开始的诉讼中的当事人。在乙等6人与村委会的诉讼中,甲对双方争执的标的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既反对乙等6人的主张,又反对村委会的主张,因此,法院应将甲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9.D【解析】参见《仲裁法》第32条的规定。

50.AB【解析】参见《仲裁法》第39条、第40条的相关规定。

51.C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庭裁决达成方式问题。依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故本题选CD

52.AC【解析】本题考查代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合同法》第16条规定,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因此,甲是原告,丙是被告,乙处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乙丙非共同被告。

53.AB【解析】本题考查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因此,AB符合上述条件。

54. AB【解析】本题考查行使代位权的抗辩权。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由此,A项正确。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由此,B项正确。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的制度。本题中,甲丙之间非互负债务,不符合行使抵消权的条件。       [事业单位题库]

55.A【解析】代位诉讼胜利后债务的清偿。《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56.A

57.B【解析】协和飞机的研制,主要是因为科技的进步,象征着人类对科技的无限信心与期望,代表了欧洲人在尖端科技上不愿落后于美国的决心。

58.C【解析】英法两国政府唯一能控制的是英航和法航购买协和客机,其他三项都是不可控因素。

59.D【解析】这说明决策既受主管影响,又受客观影响,管理也是在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的。

60.A【解析】A是根本原因,其他三项是次要原因。

61.AC【解析】顾客住店时服务合同关系,顾客交存贵重物品是保管合同关系。       [www.91Exam.Org]

62.AD【解析】丁先生可以获得赔偿。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3.B【解析】虽然宾馆将笔记本放入保险柜中,但这并不说明保管人已经尽到了保管指责。根据《合同法》第369条第1款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在本案例中,被盗本身即说明保管人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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