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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陕西省省直《公共基础知识》:某丙之父行使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侵害事实发生之日起是多长
2015-06-11 01:05:0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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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陕西省省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解析
某丙之父行使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侵害事实发生之日起是多长时间?_____
A: 1年
B: 2年
C: 最长不超过20年
D: 6个月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
【答案】A。专家解析:《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A当选。需要注意的是C,根据第137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不选C。故本题答案选A。

Tags:事业单位 考试 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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