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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武汉市《公共基础知识》(教育类)(精选):对(),不适合死刑。
2015-06-11 01:39:0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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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武汉市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解析(教育类)(精选)
对_____,不适合死刑。
A: 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B: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C: 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D: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参考答案: BD

本题解释:
【答案】BD。专家解析:《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所以本题正确选项是BD。

Tags:事业单位 考试 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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