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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贵州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专家押题1(专家解析版)(十)
2012-10-29 21:08:1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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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每小题1分,共3分
参考答案: ①洪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被溺死有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只有当具有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的某一现象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某一结果的发生时,才能确定某一现象与所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洪某赶牛入水,与骑在牛背上的女孩落水,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这是因为,迫使女孩骑牛入水,就存在着发生女孩落水的实在可能性。在牛入深水的条件一出现,女孩落水被溺死的危害结果便发生了。因此,洪的行为与被害人落水被溺死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②洪某赶牛入塘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是没有料到的,并且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到女孩落水后溺死,以至发现女孩沉没,才急忙下水营救未果。这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态度,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③根据题意洪某1982年10月出生,案发时(1997年8月31日)不满16岁。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除了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其他严重破坏秩序罪外,不满16岁不应负刑事责任。本案洪某不属于故意杀人,非严重的犯罪,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 ①洪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被溺死有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只有当具有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的某一现象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某一结果的发生时,才能确定某一现象与所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洪某赶牛入水,与骑在牛背上的女孩落水,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这是因为,迫使女孩骑牛入水,就存在着发生女孩落水的实在可能性。在牛入深水的条件一出现,女孩落水被溺死的危害结果便发生了。因此,洪的行为与被害人落水被溺死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②洪某赶牛入塘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是没有料到的,并且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到女孩落水后溺死,以至发现女孩沉没,才急忙下水营救未果。这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态度,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③根据题意洪某1982年10月出生,案发时(1997年8月31日)不满16岁。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除了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其他严重破坏秩序罪外,不满16岁不应负刑事责任。本案洪某不属于故意杀人,非严重的犯罪,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洪某,男,1982年10月出生。1997年8月21日,洪见一女孩(10岁)在塘边放牛,洪强要牵牛玩水。女孩未理,即刻骑上牛背回家。洪怒,用手中锄柄赶牛下塘,欲使女孩受惊,发泄不满。不料牛入深水后,女孩惊慌落水,洪见状颇为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女孩被溺死。
   问:①洪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②表现为什么样的罪过形式?③应否追究洪某的刑事责任?并说明理由。______
参考答案: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所谓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 ①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且主要是指负有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职责的人员。本案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安分局看守所的看守员,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②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该预见自己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发生在押人员的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工某对造成18名在押人员脱逃所持的心理态度即过失,即他不希望造成被押人员脱逃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在押人员实际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在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放弃职守,造成 18名在押人员潜逃的严重后果,符合本罪所要求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新刑法第400条第2款所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处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构成条件,但是我们不能对这种犯罪行为再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因为玩忽职守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两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玩忽职守罪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397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只能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答案解析: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所谓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 ①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且主要是指负有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职责的人员。本案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安分局看守所的看守员,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②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该预见自己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发生在押人员的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工某对造成18名在押人员脱逃所持的心理态度即过失,即他不希望造成被押人员脱逃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在押人员实际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在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放弃职守,造成 18名在押人员潜逃的严重后果,符合本罪所要求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新刑法第400条第2款所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处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构成条件,但是我们不能对这种犯罪行为再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因为玩忽职守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两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玩忽职守罪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397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只能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   被告人王某(男,43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查明被告人在1998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在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喝的白酒倒出半碗(约3两)自饮,当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由于被告人没有职守,造成关押在该所7号监号内的叶某、余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搏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市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所,才将被告人唤醒。
   问: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______
参考答案: ①标题错误; ②多头主送错误; ③“前年”说法不当; ④“国发(1986)104号”不规范; ⑤“请即批转……”语气不当; ⑥附件应列出序号; ⑦不得央带其他请示事项; ⑧每个作者应占一行。    
答案解析: ①标题错误; ②多头主送错误; ③“前年”说法不当; ④“国发(1986)104号”不规范; ⑤“请即批转……”语气不当; ⑥附件应列出序号; ⑦不得央带其他请示事项; ⑧每个作者应占一行。
3、   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请示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
   前年,国务院批准了21个城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这对制止“建设性破坏”,保护城市传统风貌起了重要作用。
   不过除已批准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外,还有一些城市古迹十分丰富,……按照国发 (1986)104号文关于审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原则,进行反复酝酿,提出37个城市,建议作为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附后)……
   ……
   请即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
   附件: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简介
   另,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拟成立“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联署办事小组”,如无不妥,请批准。
                                                                        建设部、国家文物局
                                                                           1993年6月10日
   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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