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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福建省石狮市事业单位招聘笔试加分手续办理通知(一)
2014-05-13 16:58:09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关于办理2014年石狮市公开招聘事业工作人员笔试加分手续的通知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以及《2014年度石狮市公开招聘事业工作人员通告》的要求,现就2014年石狮市公开招聘事业工作人员笔试加分手续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分对象

(一)符合原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规定的加分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运动员等。

(二)符合《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的通知》(闽人发[2009]221号)规定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

(三)参加由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的“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并符合《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的意见》(泉委办[2007]68号)规定的服务期满三年且考核合格的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

二、加分办理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准考证(考生务必预留一张准考证供招聘后续工作使用)。

(二)《2014年石狮市公开招聘事业工作人员笔试加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考生应在本通知结尾处的“附件”下载《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同时在“贴照片处”贴上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一张(可贴电子相片然后一起打印)。

(三)《2014年石狮市公开招聘事业工作人员笔试加分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考生应在本通知结尾处的“附件”下载《登记表》,并根据附件所提供的样本,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登记表》无需打印和现场提交,考生填写完毕后务必将该表格电子版以附件形式同时发送至rsglg88718084@163.com。表格的文件名一律以考生本人的姓名命名,邮件标题一律填写为“XXX加分登记表”(如“张三加分登记表”),以便于工作人员查找和汇总。未按该要求发送的邮件一律不予接收。

(四)服务证明

1.“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考生应提供服务证书;

2.退役士兵和退役运动员应提供《退伍证》等服役证明;

3.“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考生(即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应下载《泉州市“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服务证明》(见附件,以下简称《服务证明》)。《服务证明》应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后再交由服务地所在村(社区)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委以及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盖章确认。

(五)其他材料。退役士兵和退役运动员必须提供符合加分条件的获奖证书(如三等功证书、优秀士兵证书等);入伍前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应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加分办理时间及地点

考生应携带《申请表》以及上述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于2014年5月26日至28日(周一至周三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到石狮市公务大厦21楼2109室办理加分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考生办理加分手续资格条件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29日。

(二)考生须如实填写《申请表》,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伪造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规定的地点办理加分申请手续,逾期一律不予办理。因个人原因无法到现场办理手续者可委托他人携带相关材料代为办理。

(四)审核结果确定符合加分条件考生的名单将在石狮人才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由中共石狮市委组织部和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人发[2006]10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现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招聘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我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印发)。

    二、下列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属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我省“年度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要求的人才及其家属;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同类型经费渠道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从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流动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各有关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发展规划,结合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工作,积极从省外、海外引进紧缺急需的人才。

    三、为了充分体现对退役运动员、退役士兵所做贡献的肯定和激励,各部门和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对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予以适当照顾:

    (一)对有突出贡献(指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锦赛世界杯前三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冠军、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和荣立一等功的退役士兵,事业单位可采取考核方式予以接收聘用。

    (二)事业单位根据岗位人员空缺情况,需通过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式从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中补充工作人员的,可提出招聘方案,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采取面向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的有限竞争招聘考试方式进行。

    (三)退役运动员、退役士兵参加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享有笔试成绩加分待遇,加分不受笔试满分限制,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1、曾获得世界体育三大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第26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和全运会第23名、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冠军的运动员加9分;获得省运动会冠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第23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第46名、全国年度最高级别比赛冠军的运动员加7分。

 

    2、服役满13年以上的转业、复员士官加8分;服役满9年至12年的转业、复员士官加6分;服役满6年至8年的复员士官加4分;服役满3年至5年的复员士官加2分;荣立二等功以上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另加3分;荣立三等功退役士兵另加2分;获得优秀士官和优秀士兵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另加1分;伤残士兵另加3分;对长期在边防、高原、海岛等艰苦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退役士兵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3分;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大专以上毕业生(国家统招)的退役士兵,退役后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5分。

    以上各项加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四、从20061月开始,事业单位以考核方式补充工作人员统一填报《福建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凭省人事行政部门签章的《福建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登记表》办理有关人事关系接转手续。

    五、委托我厅进行人事管理的中央在闽单位,应按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补充工作人员。

 

附: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2、福建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登记表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6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11日起执行。

 

                人 事 部 部 长 张柏林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15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11日起执行。


 

 

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的通知

  闽人发[2009]221

 

 

各市、县()人事局,各有关市、县()“三支一扶”办: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6]7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落实和就业服务工作,加强我省农村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工作机制,现就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通知如下:

一、服务基层项目主要包括:福建省级和设区市级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

二、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为两年及以上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镇)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限报考县(市、区)、乡(镇)公务员,笔试总分加5分。

三、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为两年及以上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三年内报考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既可按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报考,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

四、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为两年及以上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限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笔试总分加5分。

五、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为两年及以上期满考核合格并愿意继续在我省农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在我省乡(镇)事业单位编制内新增工作人员时,可免于参加统一招考,由接收单位直接报县(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相关手续。对于参加我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愿意留在服务县(市、区)街道(镇)工作的毕业生,由服务社区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选聘在相关街道(镇)所属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工作。

六、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为两年及以上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可报考面向我省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高校毕业生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专门职位。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限报考县(市、区)、乡(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专门职位。

七、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加分和专门职位招考优惠政策。

八、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参加省外组织实施的上述服务基层项目福建生源高校毕业生参照执行。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的意见

泉委办[2007]68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推动高校毕业生面向农村基层就业,优化村级班子结构,提升村(居、社区,下同)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现就我市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出台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优化村级班子知识结构,强化高校毕业生的农村实践锻炼,努力使村级干部队伍建设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我市村村社社有大学生工作走在全省前列,为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和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力争用4年左右时间,全市基本实现村村社社有大学生的目标。具体要求是:2007年,各县(市、区)分别确定一批条件比较成熟的村先行开展试点工作;2008年底,各县(市、区)有50%以上的村实现村村社社有大学生目标;2009年底,各县(市、区)有80%以上的村实现村村社社有大学生目标;2010年底,全市所有村全部实现村村社社有大学生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试点先行的原则。坚持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对辖区内所有的村进行调查摸底和分类站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党建工作基础等实际情况,选择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村和社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在取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推广,确保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扎实有序推进。

2、分类指导的原则。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采取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91考试网开招聘为主。对于从高校毕业生中招聘有困难的、经济相对落后的村,经县级组织部门审批,也可以从现职村干部中选派参加在职学历教育。

3、着眼长远的原则。着眼于选得进、留得住、用得上、发挥好目标,招聘大学生要充分考虑从事农村和社区工作的特殊性,重点从本市生源的省内外高校毕业生中招聘;从现职村干部中选派参加学历教育的,要注意选派有奉献精神、群众拥护、素质较好且有发展潜力的村级班子成员。

4、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农村和社区工作的推进,有利于提高村级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把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与改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结构相结合,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与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培养和造就优秀青年人才相结合,统筹安排,整体推进。

三、工作要求

1、从高校毕业生中招聘的,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高校毕业生担任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不占村干部职数,符合条件的,可兼任村委会主任助理、群团组织负责人或农村六大员。具体招聘计划和方案由各县(市、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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