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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的特征
2016-06-02 17:46:4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导语】三支一扶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点很多,^91考试网三支一扶考试网为考生们提供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常识类知识点复习资料,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考生顺利通过三支一扶考试。

1.客观存在

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物体和自然力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易言之,不是客观存在的却能带来物质利益的,不属于物。例如财产权利、智力成果,虽体现物质利益,但其本身不是物。基于法律对物的要求和现代文明社会的伦理道德观,有生命之自然人的活体及肢体器官不能作为物,至于自然人的尸体及与自然人分离的器官、血液、毛发,在不违背善良风俗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物。按风俗和献血法,尸体和血液不能作为有偿物,只能作为赠与物。此外,不占据特定空间又无容积体的物不能作为物权之物,例如音波、热力、电流等,但能作为债权的交易对象。

2.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物体或自然力只有被人支配和控制时,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因为,当物不具有可支配性时,即使能带来利益,也不能成为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如太阳、闪电,虽有巨大价值,但人对之可望而不可即,故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3.具有效用

物体和自然力只有能满足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求时,才能表明物有经济价值,可用来进行交换。

至于物的经济价值是否由劳动创造,在所不问。如天然存在的土地、森林、频道,都可作为民法上的物。没有效用的、客观存在的可支配物,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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