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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法律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宪法-选举制
2015-12-22 10:30:1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2015三支一扶考试如期而至开始,法律知识属于公共基础知识的难点部分,^91考试网三支一扶考试网针对法律基础知识点进行较为细致深入的分析,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法律知识之宪法-选举制度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

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表现在;中国公民除了在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以及未满18周岁、患精神病者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规定:

(1)凡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留、受拘留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举区参加选举。

(二)平等性原则

我国的所有选民,每人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登记权和投票权。任何选民都没有特权。这就是选举权的平等性。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而间接选举则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者选举单位来进行投票选举。我国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县级及其以下的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和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采取间接选举。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是指选举人在选票上无须签署自己的姓名的投票方法。秘密投票的意义在于使选举人可以自由表达个人意志,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五)代表受监督原则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是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不同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优点之一。

(六)我国选举权有三重保障,即物质保障、组织保障和法律保障。

人民代表的选举,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1)划分选区;(2)登记选民;(3)推荐初步候选人;(4)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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