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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关于四川省蓬溪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告(三)
2013-10-18 08:08:5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专业技术 全国 2014年高校应届毕业生或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职和非在职人员 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 临床医学,临床医学方向[儿科学、妇产科学、眼耳鼻喉科学(五官科学)、外科、处科(骨科)、急诊医学、皮肤性病、心血管、神经病学方向] 35周岁及以下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可放宽至大专或全日制普通中专
合计     68              
备注:1、本表所规定的从业资格、技术职称资格、执业资格等均为参加全省、全国相关专业统一考试取得,国家发证认可的,否则不予认可;2、今年参加国家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执业资格的认定时间可截止到今年国家公布合格分数线的时间,2014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参加国家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执业资格的认定时间可截止到明年国家公布合格分数线的时间。到时若拟聘用人员未上合格分数线将被取消聘用资格。


 附件3

蓬溪县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报名资格审查表

 

 

性别

 

出生年月

 

 

出生地

 

民族

 

政治面貌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学位

 

学习类型

 

 

 

体重

 

健康状况

 

婚否

 

户籍所在地

(应届毕业生填入学前户籍)

    省(市、自治区)    市(州)   县(市、区)

工作单位及职务

 

参加工作时间

 

家庭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通 讯 地 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考生类型

 

获得过何种专业证书、有何种特长

 

报考单位

 

初审人

 

复审人

 

验证人

 

岗位代码

 

 

 

 

岗位类别

 

个人承诺

及信息确认                                          

本人承诺:上述所填报名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均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或填涂错误,我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在本次考试中,本人一定遵纪守法、诚心应考、不作弊、不违纪。

经本人确认,报名信息录入正确。

                    

                     本人签名:         

                                            

 

  所受奖、

惩情况

 

家庭主要成员

 

性别

关系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有无按规定

回避的情况

 

    

 

说明1、“学历”填写本人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最高学历;

2、“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备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成员;

3、“岗位类别”按照《岗位情况表》公布的类别填“管理”或“专业技术”;

4、有无按规定回避的情况:指按省人事厅《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规定的回避范围;

5、报考职位编码按照用人单位公布的岗位名称和代码填写;

6、“电话、邮编、时间”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电话号码有变动的应及时告知报考单位或人社部门;

7、考生类型一栏根据报考者的具体情况可填写:在职人员、非在职人员、应届毕业生、军转干部、退伍战士、非城镇户口公民等。

8、本表用A4纸正反面打印,填报一式一份(贴两张照片,其中一张用少量胶水粘贴在贴照片处右上方,用于贴准考证)交人社部门资格审查处。

 

 




 

http://rsj.scsn.gov.cn/12134/12264/12291/2013/10/16/10048304.shtml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

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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