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
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无其它心理障碍,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明显耳廓畸形,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水面舰艇、潜艇学员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坦克学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学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畸形不合格。
不影哨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陆勤、坦克学员合格。
鼻中隔重度弯曲(包括棘、嵴),不合格。
嗅觉:迟钝,防化学员不合格,其余各类学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 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共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 科
第二十九条 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 4.9(0.8),指挥、潜艇、水面舰艇、坦克、测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9(o.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第三十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
隐斜视超过 15度,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力,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五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二个以上、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牙合超过 0.5厘米,开牙合超过0.3厘米,覆牙合大于三分之二,反牙合,牙列不齐,尖圆形牙弓,重度牙龈炎,轻度牙周病,潜艇学员不合格。下列情况潜艇学员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前牙缺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轻度反牙合,无其它体征者。
(五)上下颌牙不咬合到对侧牙龈,不伴随其它体征的深覆 牙合 。
妇产科
第三十七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慢性盆腔炎,严重痛经,阴道炎,重度宫颈炎,子官脱垂,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