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与考察(含资格复审)
1、体检与考察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体检与考察人数依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与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若面试成绩相同时,采取加试办法从备用题库中抽取一题加试,依照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体检与考察人选(递补参照此法)。
2、体检标准和程序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规定执行。体检结束后,由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加盖单位体检专用公章。因体检不合格,出现人选缺额的,按同岗位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3、考察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等,同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复查。
4、递补:在拟引进人员有关信息公示结束前,因下列情形导致引进岗位出现人选缺额的,按照规定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拟引进人员有关信息公示结束后(下列第2项情形除外),不再递补。
(1)拟引进人员体检、考察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
(2)拟引进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3)拟引进人员公示结束前自愿放弃聘用的;
(4)导致拟引进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五)公示
引进人才每个环节的结果,在宣城市卫生局网站上公示3天,其中,确定为拟引进人才的有关信息公示7天。
(六)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