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2018年6月7日
No one is rich enough to do without a neighbour. 人略钜富,亦需邻居. A good deed is never lost. 好心一定有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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