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 第三条 甲方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后为乙方提供聘任岗位,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四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按协议约定报到后,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自乙方报到当月起计发。 第五条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鼓励并支持乙方参加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保障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 第六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校期间、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学习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乙方于培训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第七条 甲方有权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并将乙方诚信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健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由国家和省级财政承担,并享受生活费补助。 第九条 乙方承诺按时取得毕业证书。因个人原因延期毕业的,超过学制年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乙方承诺,在校学习期间和服务期内不报名参加国家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考试和行政事业单位招聘。 第十一条 乙方在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后15日内,持就业报到证、身份证及甲方指定的其他材料,按时到甲方指定的县(市、区)人社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报到,并配合办理就业入职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三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休假、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报名参加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培训基地考核录取,并通过培训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3年培训时间计入6年服务期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者,经定向服务单位同意,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不超过3年。顺延培训时间不计入服务期,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取得《医师资格证》后,首次执业注册须到定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办理,执业地点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第十六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不得改变服务单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执行相应规定)。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到甲方报到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该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乙方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 乙方放弃学籍,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无法取得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并按前述费用总额的50%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立即退还培养费用,并按前述费用总额的50%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或培训结束后拒绝履约的,乙方应立即退还5年本科教育阶段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已享受培养培训费用(包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国家和地方投入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下同),并按前述费用总额的50%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如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乙方应立即退还5年本科教育阶段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已享受培养费用,并一次性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就业岗位或落实相关待遇的,乙方有权依法向甲方提出行政诉讼。 五、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三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并一次性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培养费用50%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并返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后,甲方应予同意: (一)在校期间,经两家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出具书面诊断书,诊断结果一致,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两家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出具书面诊断书,诊断结果一致,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六、不可抗力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国家免费医学生定向培养”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因本协议引发的一切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书一式伍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两份送交承担乙方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其中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20日
The most precious of all possessions is a wise and loyal friend. 最宝贵的财富是明智而忠实的朋友. The darkest hour is that before the dawn. 黎明之前最黑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