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保障丙方在乙方的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每月按时购买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和发放相应工资待遇给丙方,标准参照乙方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乙方认可丙方在甲方培训年限为在乙方工作年限。但培训期间退出或者培训期满不返回乙方工作的除外。 第十一条 协助甲方对丙方进行管理,并协助丙方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乙方在丙方培训期间,不得将丙方召回至乙方工作。但发生重大疫情时除外。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培训岗位工作规范,自觉接受甲方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甲方制订的培训轮转计划进行培训,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培训任务。培训期间不得申请退出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期间参加并通过各轮转科室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可报名参加结业考核。结业考核合格可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如在规定培训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结业考核不合格,培训时间顺延,顺延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丙方承担。 第十四条 丙方年度考核合格视为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合格,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颁发《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培训期间应维护甲方的权益,维护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借培训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涉及甲方保密内容的技术项目或资料,应遵守甲方的规定,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的技术成果和技术资料公开或出让。培训结束后,应将保管的技术资料移交甲方。如损害甲方利益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丙方在培训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返回乙方办理相关执业变更手续。 服务期从丙方返回乙方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不得改变服务单位。 第十七条 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期限的约定。乙方有权不受理丙方变更执业地点的申请。 五、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退出参加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应当向甲方退还培训补助费用(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的生活补助,以及甲方发放的培训补助),并支付前述培训费用50%的违约金。(中央财政、省财政生活补助及其违约金由甲方返还省财政,下同) 第十九条 丙方从离开岗位之日起,丙方应当向乙方按每少服务1年返还1/6培训补助费用(乙方发放的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相当于前述培训费用50%的违约金。 (一)丙方培训结束后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返回乙方工作或未按乙方要求时间返回乙方工作、经乙方书面通知送达丙方一个月后丙方仍未返回工作的。 (二)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单方面与乙方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乙方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乙方依法解聘等情形)。 (三)未经乙方同意,丙方服务期内单方改变服务单位的。 第二十条 当丙方发生上述违约情况且不退还培训补助费用和支付违约金时,甲方、乙方有权依本协议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来强制丙方偿还,并由丙方承担由此提出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丙方培训结束后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返回乙方工作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或者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退还培训补助费用和/或其他违约责任,视为丙方敬业精神不合格,列入“不诚信记录名单”;卫生行政机关可暂不受理丙方办理执业医师资格注册变更的申请,待上述合同纠纷处理终结后另行申请办理。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期间,甲方不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支付生活补助,在宽限期十个工作日后,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培训期间,乙方不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购买社会保险,发放基本工资和加班费、值班费等相关补助时,在宽限期一个月后,按劳动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三条 三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培训补助费用(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的生活补助,以及甲方发放的培训补助),并支付相当于前述培训费用50%的违约金;向乙方退还培训补助费用(乙方发放的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并支付相当于前述培训费用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三方商定的培训期限(含延长期限)期满; (二)因发生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预防的情况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甲方、乙方应予同意: (一)在参加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经甲乙双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培训。 (二)在服务期内,经乙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第二十七条 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培训补助费用(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的生活补助,以及甲方发放的培训补助),并支付前述培训费用50%的违约金。 (一)在培训、考核中弄虚作假,或擅自更改培训轮转计划; (二)消极对待培训学习、没有完成或不具备能力完成培训学习任务; (三)年度内有两次以上出科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违反培训学习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或者擅自离开培训岗位,被培训科室拒绝接收继续培训; (五)连续旷工5天或年度累计旷工10天以上; (六)不服从管理和安排,干扰或影响正常培训秩序; (七)破坏甲方仪器设备工具,浪费医疗材料和资源;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或拨弄是非引发医疗纠纷或不良安全事件; (九)利用培训学习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十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不可抗力”是指三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因本协议引发的一切争议,三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署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社培医师版 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社会学员版) 协 议 书
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 (社会学员版) 甲方(培训基地):海口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毅军 联系地址:海口市人民大道43号 联系电话:0898-66189688 乙方(社会学员):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琼卫科教〔2013〕35号)、《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琼卫〔2015〕6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 1、培训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服务期:详见第十五条。 第二条 乙方系甲方招收参加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 乙方清楚知悉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要求,承诺: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在海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6年。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提供与甲方正式职工同等条件的有关劳动保护设施,保证乙方安全生产,身心不受损害。 第四条 培训期间,组织乙方参加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要求,为乙方培训提供必要的培训学习条件。 第六条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专业培训内容与标准的要求,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对乙方进行规范化培训。 第七条 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乙方报名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第八条 培训期间,每月按时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的生活补助发放给乙方,负责为其购买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发放基本工资和加班费、值班费等相关补助。基本工资参照培训基地同等人员水平确定。 第九条 协助乙方办理人事档案委托管理。培训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自行办理档案续管或迁移手续。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培训岗位工作规范,自觉接受甲方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甲方制订的培训轮转计划进行培训,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培训任务。培训期间不得申请退出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期间参加并通过各轮转科室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可报名参加结业考核。结业考核合格可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如在规定培训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结业考核不合格,培训时间顺延,顺延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乙方年度考核合格视为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合格,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颁发《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培训期间应维护甲方的权益,维护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借培训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涉及甲方保密内容的技术项目或资料,应遵守甲方的规定,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的技术成果和技术资料公开或出让。培训结束后,应将保管的技术资料移交甲方。如损害甲方利益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培训结束后,乙方可以在海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双向选择原则自主择业。乙方与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告知聘用方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并增加一份劳动合同正本送甲方注册备查。 服务期起算日:从乙方送交甲方的劳动合同让乙方确定的在海南省行政辖区内的某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之日,为服务期起算日。 乙方在服务期内可以变更服务单位,但只限于海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从A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变更到B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期间不计算服务期。 第十六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的约定。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退出参加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应当向甲方退还培训补助费用(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生活补助,以及甲方购买五项社会保险的费用和发放的基本工资、培训补助),并支付前述培训费用50%的违约金。(中央财政、省财政生活补助及其违约金由甲方返还省财政,下同) 第十八条 乙方从离开海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岗位之日起,乙方应当向甲方按每少服务1年返还1/6培训补助费用(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生活补助,以及甲方购买五项社会保险的费用和发放的基本工资、培训补助,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相当于前述培训费用50%的违约金。 (一)乙方培训结束后未按本协议规定在海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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