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服务能力,有效解决农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实施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补充计划。为明确各部门职责,全面做好招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 工作任务
自2014年起,面向省内、外高等医学院校及社会,每年公开招聘统招本、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往届医学毕业生1000人,连续3年共计招聘3000人。每年为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招聘1人。
(一)招聘单位及方式
招聘单位范围为全省政府举办的899个乡镇卫生院和45个乡镇卫生院分院。按照公布的乡镇卫生院岗位需求计划,以各县(市、区)为单位,实行公开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通过现场签约、笔试、面试等考核方式择优聘用。
(二)招聘对象及专业要求
省内、外统招医学院校本、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招聘计划中本科生及以上学历占70%、专科生占30%。
招聘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妇产科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包括中西医结合)、药学(包括中、西药)、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精神医学等专业。
(三)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聘用的原则。
(四)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热爱卫生事业,志愿服务于基层;
3.35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符合身体检查的各项要求;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和学历条件;
5.服从招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二、组织实施
(一)申报需求计划
各县(市、区)卫生局和人社局制定公开招聘实施方案,提出所辖乡镇卫生院拟聘岗位需求计划,由所在市(行署)卫生局汇总后上报各市(行署)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备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由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信息。
(三)组织公开招聘
根据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岗位需求计划,省内报名人员须到拟聘单位所在县(市、区)卫生局报名,由县(市、区)卫生和人社部门共同组织公开招聘工作。鼓励生源所在地毕业生报考当地的招聘岗位。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根据公开招聘实施方案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拟聘用人员体格检查,健康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四)公示和录取聘用
体检合格后,由各市(行署)卫生局、人社局复核汇总,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社厅备案。由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官方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三、相关待遇及管理
(一)由各县(市、区)卫生局、人社局与聘用人员签订就业服务协议书,一式4份。县(市、区)卫生局、人社局、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各1份,聘期3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开具的有效证明。应聘人员在报名时应详细阅读《诚信承诺书》,要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由县(市、区)卫生局与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三)按国家规定执行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和政府特聘岗位津贴,聘用人员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专科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3万元。聘用人员依法享受当地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聘用人员参加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未达到国家划定合格线的,由省卫生计生委颁发《黑龙江省乡镇医生专用证书》,在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3年聘期内,仍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聘用期满且符合条件者可继续续聘,聘用人员可以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之间流动。聘用人员可以保留户籍或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将其户口落至乡镇所在的县(市、区),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
(五)聘用人员3年聘用期满,经当地卫生和人社部门综合考核合格者,3年内可享受我省“项目生”的部分优惠政策,包括在报考省内院校研究生(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和在职攻读)时,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优先录取。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经所在地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在所属县(市、区)卫生事业单位有空编的前提下,应纳入编制管理。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各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共同推进乡镇卫生院招聘医学毕业生工作。
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到省内、外各医学高等院校进行动员,并根据各地的招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省财政厅依据各地在计划内实际聘用人数,按照本科毕业生4万元,专科毕业生3万元给予补助。
省人社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公开招聘、聘后管理和各项政策的监督落实工作。
省编办负责协调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在卫生医疗机构有空编的前提下,对聘用人员3年聘用期满并考取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给予落实编制。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聘用人员落户。
教育部门负责落实聘用人员3年聘用期满后报考省内院校研究生可享受的我省有关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落实措施,为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工作和生活环境;要主动与各高等医学院校联系,开展宣传和动员工作,确保招聘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各市(行署)卫生局、人社局负责指导所辖县(市、区)卫生局、人社局制定本地区的招聘实施方案,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各乡镇卫生院实际招聘人员名单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社厅。
各县(市、区)卫生局会同当地人社局负责组织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考核、与聘用人员签订就业服务协议,并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关于鼓励和引导人才面向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流动的意见》(黑人社发〔2011〕48号)有关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聘用人员工资兑现、津贴补助、职称评聘、保险等政策待遇。聘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负责拨付。
五、时间安排
(一)招聘信息公布时间:每年3月;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时间:每年5月;
(三)录用结果公示时间:每年6月上旬;
(四)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聘用手续时间:每年6月下旬。
六、本实施办法由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全面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省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和陆昊省长在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我省将启动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补充计划,3年公开招聘3000名统招本、专科学历医学毕业生。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关于鼓励和引导人才面向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流动的意见》(黑人社发〔2011〕48号)等有关政策,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编办、公安厅、教育厅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现对本《办法》涉及的相关问题做如下解读:
一、主要工作任务
自2014年起,面向省内、外高等医学院校及社会,通过现场签约、笔试、面试等方式,每年为全省944个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统招本、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往届医学毕业生1000人,连续3年共计招聘3000人。每年为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招聘1人,每人在乡镇卫生院服务三年。招聘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妇产科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包括中西医结合)、药学(包括中、西药)、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精神医学等专业。
二、聘用人员身份及管理
(一)聘用人员作为政府雇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聘用人员与所服务乡镇卫生院所属的县卫生局签订为期三年的服务合同;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和特聘岗位津贴(省政府特设),工资与特聘岗位津贴由省财政统一拨付,同时依法享受当地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解决。
(二)户口、档案、党团关系
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服务县;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人社局,由其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注:政府雇员指的是政府机关根据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法律、金融、经贸、城建、规划、信息、外语及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他们不占用行政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完全按契约化管理,只从事某项专业性工作。此外,雇员不执行公务员的工资标准,薪酬待遇相对较高。)
三、聘用人员执业资格
聘用人员参加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未达到国家划定合格线的,由省卫生计生委颁发《黑龙江省乡镇医生专用证书》,在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3年聘用期内,应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四、聘用人员待遇
(一)聘用人员服务期间的待遇
1、工资待遇: 一是试用期执行定级工资;二是执行优惠定级工资:一、二类地区高定1个工资档次,三类地区高定2个工资档次;三是执行基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享受绩效工资;四是享受省政府为乡镇卫生院招聘医学毕业生,特别设立的特聘岗位津贴。本科及以上学历聘用人员年收入(工资和特聘岗位津贴)不低于4万元,专科生年收入(工资和特聘岗位津贴)不低于3万元。
2、社会保险待遇:依法享受当地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待遇。
(注:目前我国公民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是“五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有些地区和单位还增加了“住房公积金”(不是法定),简称“五险一金”。)
“五险一金”指的是我国公民享有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五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每个单位的规定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各种津贴)为基数。
(二)聘用人员服务期满3年享受的待遇
1、聘用人员考取国家执业医师,经当地卫生、人社部门考核合格,可纳入县级卫生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符合条件可继续续聘。聘用人员可以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之间流动。
2、聘用人员到其他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工龄与服务期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可按照规定转接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聘用期满后三年内享受我省“项目生”部分政策待遇
(1)参加省内乡镇、县级、市级以上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成绩分别加15分、10分、5分,服务期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再加2分。
(2)报考省属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可享受现行的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聘用人员的工作业绩应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并可免予外语、计算机考试。
(注:“项目生”是指参加国家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的,包括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
大庆市红岗区卫生局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