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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干部调配
一、政策法规依据
1、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
2、中共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吸纳、用好人才,加快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武发[1999]23号)
3、《武汉市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武人[1990]81号)
4、市人口办【2002】002号
5、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双拥办等部门关于解决武汉市驻军随军家属落户等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武政办【1999】116号)
二、调配工作的主要职能及办事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人才引进、干部调入
(1)人才引进: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分居满三年以上,生活基础地在汉(一般指女方),按“先特殊后一般”的原则逐步解决,对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生活基础地条件限制。
(3)驻汉部队军官配偶(干部)随军:军龄满15年,年龄满35周岁,副营职以上职务;飞行人员、潜水等特殊兵种不受军龄、职务的限制;驻汉部队以及军工企业人员调入非军籍干部,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4)照顾家庭困难调入:独生子女或多子女都在外地工作,其父母在汉且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调一子女回汉照顾。归侨、侨眷、台胞以及内地支边干部确有特殊困难的,应适当照顾。
(5)对企业急需人才的引进: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有特殊贡献的骨干人才,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给予政策上的支持。
2、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干部轮岗、交流和招录
(1)轮岗、交流条件:处以下干部交流必须是机关调入机关。处级干部轮岗交流不受机关或事业单位限制,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原则上须来源于事业单位。
(2)市直机关招考公务员、市属事业单位招录的工作人员,原来有工作单位的,需办理干部调动手续。
3、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调入(招收)工勤人员
调入(招收)条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某种技术专长,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三、调配工作的程序
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通过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通过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各区的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中央在汉单位隶属于武汉市管理的,可直接将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报送材料齐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上报的材料
(一)因人才引进或工作需要调动,需要以下材料:
1、接收单位申请函;
2、调动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出调入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3、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复印件(原件备查);
4、转干、录干的,提供地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批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5、公务员调动的需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原件备查);招录的公务员调动需提供公务员录用通知
6、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单身者不提供]
7、离婚者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计划生育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因夫妻分居调动,需要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函;
2、干部调动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出调入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3、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复印件(原件备查);
4、转干、录干的,提供地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批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5、公务员调动的需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原件备查);招录的公务员调动需提供公务员录用通知
6、结婚证复印件,在汉一方的户口复印件,计划生育情况材料(原件备查);
在汉一方干部如果有高级职称、博士、硕士和中级职称的提供有关证书复印材料(原件备查);
(三)照顾家庭困难的干部调动,需要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函;
2、干部调动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出调入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3、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复印件(原件备查);
4、转干、录干的,提供地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批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5、公务员调动的需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原件备查);
6、照顾家庭困难的情况说明和相关材料;
(四)武汉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的调动,需要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函;
2、干部调动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出调入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3、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复印件(原件备查);
4、转干、录干的,提供地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批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5、公务员调动的需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原件备查);
6、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随军家属批准报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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