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三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明人发(2012)3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经院委会研究,决定公开招聘临时合同制护士8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增强招聘工作透明度,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决定成立医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毛维国 院长
副组长:郭志勇 书记
成 员:黄礼平 副院长、纪检委员
陈 伟 副院长
林永善 副院长
张少华 副书记
沈 漫 工会主席、财务科长
江 英 院长助理、院感科长
徐 健 办公室主任
刘小青 医务科负责人
邓淑清 护理部主任
李媛娟 人力资源部主任
梁林昌 医务科副科长
李 虹 护理部副主任
(一)面试组
主考官:陈 伟
成 员:黄礼平、林永善、徐 健、刘小青、邓淑清、李媛娟
(二)笔试组
主考官:林永善
成 员:黄礼平、邓淑清、李 虹、杨志英
(三)技能考核组
主考官:邓淑清
成 员:黄礼平、李 虹、杨志英、李秀英
二、招聘计划
本次共计划招聘合同制护理人员8名。具体的招聘人数、资格条件等要求将于2015年7月29日后在泰宁县政府门户网统一向社会公布,详见《泰宁县医院2015年公开招聘合同制护理人员信息表》(附件)。
三、报考条件及要求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4.应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
5.适应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各项其他条件;
7.年满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90年8月1日至1997年7月31日期间出生)。
8.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近三年内被认定有考试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具体要求
1.岗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是指考生通过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于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教育招生资格且执行国家普通教育统一招生计划的院校,并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后所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学历。
2.报考者所学专业与所列专业一致者准予报考,考生专业的确认,以毕业证书所署的专业为准。
3.报考者的毕业证书及招聘岗位要求的其它相关证书必须在2015年8月10日前取得或已通过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证书通过考试但未取得证书的,须在试用期结束前复核时,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及是否通过考试的结论。未取得或不符合相关资格条件者,取消聘用资格。
四、报名时间、方法、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报名时间
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8月10日
(二)报名方法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现场报名地点设在泰宁县医院人事科。
(三)报名要求
1.提交个人信息及报名。报考者应于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8月10日上班时间到泰宁县医院人事科报名,如实提交个人信息及一张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数码证件照。
报名时,报考者须认真阅读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确认符合条件方可报名,不得以虚假资料恶意报考。
2.资格审查。考生报名后,人事科同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间从7月29日起至8月12日止。报考者如对资格审查有异议,可于8月10日下午下班前到泰宁县医院人事科进行申诉。
3.领取准考证。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者,请于2015年8月13日到泰宁县医院人事科领取准考证并妥善保管,直至招聘工作结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准考证导致无法参加考试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注意事项
1.考生应严格按照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要求报名,并对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相关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凡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2.考生所填写的联系方式应完整且准确无误,并在招聘期内保持畅通。因联系方式有误而影响招聘考试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五、考试办法
(一)考试方式
本次考试采取面试、专业知识笔试和技能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和操作能力。面试、笔试和技能操作成绩满分均为100分,成绩折算比例为30:40:30。
(二)面试
1.面试时间:2015年8月14日上午9:00
2.面试地点:泰宁县医院门诊三楼会议室
3.面试人员: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者,均可参加面试。参加面试时,考生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未能提供上述证件的考生一律不予参加面试。在面试规定的时间未到考场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4.面试成绩达到合格线及以上的考生进入专业知识笔试。入闱笔试的考生名单于8月15日上午公示于医院院务公开栏(门诊三楼),同时电话通知考生本人。请考生保持通讯畅通,于8月15日下午到医院人事科领取笔试准考证。
(三)笔试
1.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护理学基础知识,不指定复习用书,不开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班。
2.笔试时间:2015年8月16日上午8:30—10:30
3.笔试地点:泰宁县医院医技楼五楼学术厅。
4.注意事项:考生应按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在笔试开考后10分钟内未到考场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笔试资格。参加笔试时,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未能提供上述证件的考生一律不予参加考试。
5.入闱技能考核的考生名单于8月17日上午公示于医院院务公开栏(门诊三楼),同时电话通知考生本人。请考生保持通讯畅通,于8月17日下午到医院人事科领取技能考核准考证。
(四)技能考核
1.技能考核时间:2015年8月18日上午8:30
2.技能考核地点:泰宁县医院医技楼四楼示教室
3.注意事项:参加技能考核时,考生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未能提供上述证件的考生一律不予参加考试。在考核规定的时间未到考场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技能考核资格。
(五)考试总成绩计算
1.报考者考试总成绩按面试成绩、笔试成绩和技能考核成绩各占30%:40%:30%的比例计算。
2.同分判定:若2个以上报考者合成后的总成绩相同时,报考者名次按笔试、技能考核、面试成绩高低顺次排列。
(六)成绩查询
1.面试、笔试合格线由泰宁县医院招委会统一划定,并在医院院务公开栏(门诊三楼)公布。
2.考生总成绩可于2015年8月22日后登录泰宁县政府门户网查询。
六、体检、考核和聘用
(一)体检
1.体检对象的确定:按招聘人数与体检人数1:1的比例,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
2.体检时间:2015年8月24日上午8:00
3.体检标准和项目:体检参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要求执行。体检费用由体检者本人自理;体检缺席者,取消聘用资格。
报考者或招聘单位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论的7天内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二)考核
体检结果公布后,招聘单位对合格考生进行资格复核和考察,体检报告及考核材料在人事科备案。
(三)公示和聘用
1.泰宁县医院招委会根据招聘岗位条件要求、招聘程序以及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在泰宁县政府门户网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2.拟聘人选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聘用手续。新招聘人员实行聘用制和试用期制,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或未通过护士执业考试者予以解聘。
(四)其他事项
考生在体检、考核、公示等环节因不合格或弃权等原因而造成岗位空缺的,可在该岗位符合条件的其他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经体检、考核合格的拟聘人员因故退出或被取消聘用资格的,由泰宁县医院招委会考虑笔试、面试等情况,决定是否递补。
本通知由泰宁县医院负责解释。
原标题:泰宁县医院2015年公开招聘临时合同制护士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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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医院2015年公开招聘
临时合同制护士的通知
根据《三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明人发(2012)3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经院委会研究,决定公开招聘临时合同制护士8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增强招聘工作透明度,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决定成立医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毛维国 院长
副组长:郭志勇
书记
成
员:黄礼平 副院长、纪检委员
陈
伟 副院长
林永善
副院长
张少华
副书记
沈
漫 工会主席、财务科长
江
英 院长助理、院感科长
徐
健 办公室主任
刘小青
医务科负责人
邓淑清
护理部主任
李媛娟
人力资源部主任
梁林昌
医务科副科长
李
虹 护理部副主任
(一)面试组
主考官:陈
伟
成 员:黄礼平、林永善、徐 健、刘小青、邓淑清、李媛娟
(二)笔试组
主考官:林永善
成 员:黄礼平、邓淑清、李 虹、杨志英
(三)技能考核组
主考官:邓淑清
成 员:黄礼平、李 虹、杨志英、李秀英
二、招聘计划
本次共计划招聘合同制护理人员8名。具体的招聘人数、资格条件等要求将于2015年7月29日后在泰宁县政府门户网统一向社会公布,详见《泰宁县医院2015年公开招聘合同制护理人员信息表》(附件)。
三、报考条件及要求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4.应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
5.适应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各项其他条件;
7.年满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90年8月1日至1997年7月31日期间出生)。
8.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近三年内被认定有考试舞弊等严重违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