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六、对本规定三、四、五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24日
来源:
http://www.yzws.gov.cn/webhtml/disp_1_20205_1443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