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 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 5. 其他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人才。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二级岗位用岗指标按以下程序申报: 1. 事业单位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二级岗位限额内,按程序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用岗计划; 2.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下达用岗指标。 第十条 在用岗指标限额内,按以下程序组织人选申报和推荐工作: 1. 个人申请; 2. 事业单位组织资格审查、评议、公示并按程序推荐上报; 3.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4.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二级岗位人选申报材料: 1. 公函; 2. 《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申报表》; 3. 业绩、成果、获奖等有效证明材料。 第四章 考核与聘用管理 第十二条 经核准的二级岗位人选,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之签 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对二级岗位人选实行严 格考核、动态管理。考核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聘用合同有关约定,以及科研成果、重大项目、创新创造为主要依据。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 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二级岗位人选每个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聘期期满,经考核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报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可续聘;基本称职的,可给一年的观察期,观察期满,经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报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可续聘,仍为基本称职的,应予低聘或解聘;不称职的,应予低聘或解聘。 第十五条 区县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具体岗位条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7
来源:
http://www.cqhrss.gov.cn/c/2016-11-25/4985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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