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审核合格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合格人员信息在其政务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或申请人。 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的引进人才,可不予公示。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并公示通过的人员,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调令或批复、入户卡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政策网上公开,人才入户申办业务网上办理,办理结果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引进人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本市引进人才诚信系统并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引进人才的; (二)不具有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引进人才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未履行严格审核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者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引进人才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各主管部门负责已引进人才使用情况的跟踪评估分析,及时掌握全市人才引进、使用和流动情况。 第十九条 从化、增城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的住所。 本办法所称居民户口,不包括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集体户口、外地党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集体户口和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本办法所称来本市创业人员指在本市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或合伙人。 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是指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在我市连续就业期间实际从事的岗位(工种)应当与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考核职业(工种)相一致,并应通过本市入户考核达标。 本办法所称“……以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含本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的时限要求,除文中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所称的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4年3月6日印发
来源:
http://www.hrssgz.gov.cn/rczp/sydwzp/sydwzpgg/201612/t20161219_254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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