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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我区村级医疗卫生人才队伍,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根据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城区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区政办发〔2012〕18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村卫生室工作人员。
一、招聘计划
详见《宿城区村卫生室人员招聘计划》(附件)。
二、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自觉接受乡镇卫生院管理。
2.临床医学类医学院校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或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生、护士。
3.男性在45周岁以下,女性在35周岁以下;具备执业医师(护师)及以上职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4. 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
(1) 触犯刑律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的;
(3) 三年内受“记过”以上处分的;
(4) 违反计划生育 政策的;
(5) 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三、报名
凡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携带身份证、毕业证、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于2013年6月20日—25日到村卫生室所在乡镇卫生院报名,并填写《宿城区村卫生室人员招聘报名表》。报名表由乡镇卫生院于 6月30日前上报局办公室。
四、考试
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由区卫生局统一组织进行,考试内容为医学相关知识,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
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与考生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六、政审
体检 合格人员由区卫生局组织政审。
七、聘用
根据报考者考试、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由各乡镇卫生院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两年内未取得初级职称的,予以解聘。
八、其他
1、录用人员原有身份性质不变。
2、被录用人员待遇与所在乡镇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待遇相同,未取得初级职称的被录用人员领取试用期工资。社会保障按现行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3、如报考乡镇未能录用,经本人同意,由区卫生局统一调剂。
本公告由宿城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27-829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