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医院污物的管理
第六十七条 医院污物的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废弃物分类收集处理,感染性废弃物置黄色塑料袋内密闭运送、无害化处理。 二、锐器(针头、穿刺针等)用后应放入防渗漏、耐刺的容器内,无害化处理。 三、医院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焚烧炉,废气排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颁布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可由卫生行政部门商环保部门建立专门处理场所,对医院污物进行集中处理。 第六十八条医院污水排放执行国家《污水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