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免费提供专门就业服务,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可享受税费减免及小额贷款政策。民政部门还要给短期内无法就业、生活有困难的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1月4日,河北省承德市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中心副主任佟彦春透露,从2006年7、8月份举行的两次招聘会统计的数字看,约有3000多大学生目前尚处于失业状态,而注册登记的人数还不到1/10!
2006年9月,该中心曾组织开展过大学生就业服务月活动。当月,一度有近300名大学应届毕业生注册失业登记。此后,前去注册的就寥寥无几了。
政府就业援助在石家庄市同样遭遇“寒流”,2006年9月1日至11月20日,仅有3015名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其中,大学毕业生仅占44.7%。而整个河北省,也只有不到5000名大学生办理失业登记。
为帮助大学生就业,河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除办理失业登记外,还规定:登记失业的毕业生,不但可免费享受职业指导、就业推荐,还可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对希望参加创业培训的毕业生,劳动部门还将为其提供创业培训。
然而,在郑州市职介中心,负责失业登记的同志介绍,政府启动“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援助”以来,到去年11月初,还没有应届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甚至来咨询的都少得可怜。
此前,郑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曾在7月中旬推出了“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低息小额担保贷款”、“登记失业大学生免费职业技能培训”,9月份,郑州市民政部门又面向生活困难的未就业应届毕业生推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援助”,但均遭到冷遇。
在2006年河南省秋季人才交流会上,刚从郑州大学商学院毕业的吴国华早早就赶来了。小吴从去年底就忙着四处投简历、找工作,各种招聘会跑了不少,可一直没找到满意的单位。即便如此,他也从没打算进行失业登记或申请低保。“大学刚毕业就失业,无颜见江东父老。”
大多数大学生都表示,进行失业登记太“丢面子”。“一旦办了失业证,也就意味着成了失业人员,而失业和待业是两个概念,宁作待业人员也不作失业人员。”河南大学法学院的小赵这样对记者说。
大学生对政府就业援助不“感冒”,只是因为“面子”和“难为情”吗?河北科技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毕业生说,自己不存在失业问题,“不进行失业登记,不是找不到工作,而是对工作不满意,或者不合适!”有相当数量的毕业生认为,“就业难”,难在找不到薪水高、发展空间大、升职前景好的“好工作”。
此外有很多大学生认为,登记失业后劳动部门推荐的就业岗位、提供的培训项目,多是面对下岗职工、外来打工人员的,很难有“满意”的职位。“读了几年大学,去做家政,我不干;计算机都过三级了,参加初级培训也没什么用。”一位大学生说。
河南大学一名大学毕业生说,他们班至少还有1/3的人没落实工作。“我们也希望获得就业援助。但符合大学生就业创业的培训项目还很欠缺。”至于小额贷款,“对没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来说,短期内实现自主创业的可能性很小”。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指导专家认为,大学生“冷对”就业援助,折射了大学生当下不成熟的就业心态。
这位专家表示,劳动部门提供的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帮助措施,都是结合就业援助对象有针对性地进行的。比如,大学生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大学生申请小额贷款,劳动部门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创业指导专家为其提供帮助。
“在我们中心注册登记的学生,目前已有30%找到了工作。”佟彦春说。
“是否登记失业,主动权在学生个人。随着就业服务的日渐完善,‘想得开’的毕业生会逐渐增多。”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处刘建民认为,为大学生办理失业登记也有利于政府掌握大学生的就业情况,并以此制定相应的福利、保障政策。他相信随着相关政策不断健全完善,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会接受失业登记的。
河南省社科院有关专家指出,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大学生要冲破“刚毕业即失业”的困境,就必须放下架子,抛弃“宁待业,不失业”的观念,把就业需求与政府就业援助有效“对接”。
“建议还没有找到工作的大学生,正视‘失业’,充分利用政府给予的帮助,早日找到理想工作!”这位专家说。
材料四:
新华网长沙12月19日电(记者侯严峰、王研)当前正值大学毕业生找工作的高峰期,全国不少地方招聘会开得热热闹闹,但其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令人担忧:有些单位,为求职者设置了诸如性别、年龄、相貌、学历、户籍、经验等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就业门槛。
近日“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公布的一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85.5%的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58%认为严重和比较严重。许多单位明确声明不要女性,借口是女性要生孩子、不专心工作;一些单位招聘员工好似选美,完全不看是否有真才实学;在公务员招考中,相关单位屡屡提出“只限本地户口”的条件。甚至血型不好、城市独生子女等,都成了拒绝求职者的理由。个别企业“姓裴不吉利、姓贾有损公司信誉”等歧视性要求,已荒唐到极其可笑的地步。
更值得忧虑的是,在供求比例失衡、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这一现象有普遍化、“正当化”、“合理化”的趋势。因为用人单位处于优势,把持着话语权,求职者面对就业歧视时很少有人诉诸法律。
就业歧视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是损害了求职者的权利和尊严,有的求职者因被歧视心灵受到伤害,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其次是破坏了社会公平,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优化配置,成为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于就业平等,我国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如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法律往往没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导致就业歧视愈演愈烈。
要消除就业歧视,需要加快立法,将有关法律中反就业歧视的宣示性条款变成更具操作性的规范。政府部门应尽快全面清理目前公务员招考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