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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大纲个人理财18
2011-09-19 14:40:47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民事代理制度

 

3.民事代理制度

 

1)基本含义:《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的特征:第一,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第二,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第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第四,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五,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3)代理的分类: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4)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一般是委托合同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的除外。

 

5)代理的法律责任:

 

第一,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五,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6)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

 

第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第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第三,代理人死亡; 

 

第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第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第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第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

 

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

 

书面、口头、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3.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

 

5.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可撤销合同

 

签订的合同有下列情形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7.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三,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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