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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精讲第四章(一)
2013-01-10 17:06:1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第四章 银行管理

4.1 公司治理
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银行的投资者为了实现对银行控制并获得良好回报,针对银行运作所设计的各种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制度安排的总和。
4.1.1 公司治理的主体
银行公司治理的主体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1.股东和股东大会
商业银行的股东需要符合监管当局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同时,商业银行要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尤其是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为了保证银行的正常运行,商业银行股东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在商业银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商业银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股东大会是由股东参与银行重大决策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履行自己的责任、行使自己权利的机构与场所。
2.董事和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银行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商业银行的董事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经验和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为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中应有一定数目的非执行董事。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3.高级管理层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组成,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具体执行董事会的决策。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需要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4.监事和监事会
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银行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由于银行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滥用职权,损害银行和股东的利益,从而在股东大会上选出与董事会并列设置的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组成,其中外部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两名。
4.1.2 利益相关者
除了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以外,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还包括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职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
商业银行在处理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1)银行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银行持续、健康地发展;
(2)银行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
(3)银行应向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对银行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和进行决策;
(4)银行应鼓励职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职工对银行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
(5)银行应在保持银行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银行的社会责任。
4.1.3 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持续有效的重要保证和促进因素。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1)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2)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3)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4)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5)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6)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

 

4.2 资本管理
4.2.1 银行资本的概念与作用
1.银行资本的概念
从不同的角度看,银行资本的定义不尽相同。银行通常在三个意义上使用“资本”这个概念,即财务会计、银行监管和内部风险管理,所对应的概念分别是会计资本、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
(1)会计资本,也称为账面资本,指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所有者权益。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和少数股东权益。
(2)监管资本,指银行监管当局为了满足监管要求、促进银行审慎经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而规定的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
(3)经济资本,指银行内部管理人员根据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计算的、银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资本量。它用于衡量和防御银行实际承担的损失超出预计损失的那部分损失,是防止银行倒闭的最后防线。由于它直接与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挂钩,因此也称为风险资本。经济资本的概念是随着风险管理技术的演进和银行风险环境的恶化逐步形成的,在银行实践中变得越来越重要,成为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 
2.银行资本的作用
与其他一般企业相比,银行的突出特点是高负债经营,自有资本较少,因此,银行资本发挥的作用比一般企业资本发挥的作用更为重要。
银行资本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满足银行正常经营对长期资金的需要。任何企业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有营业场所、各种设备、办公用品,银行也一样,但是企业购置这些固定资产,可以使用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借来的资金,而银行却只能使用自己的资本,这是由银行经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因此,银行所要求的资本金比企业所要求的资本金多得多。同时,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具有高流动性的存款,银行必须随时满足存款的提取,而银行为了实现存款资金保本增值的要求,又主要以流动性极低的贷款形式将这些资金运用出去,因此,银行面临着巨大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巨额资本金能够为银行长期稳定占用,而且基本上没有流动性风险,因此,能够有效地防范流动性风险,保证银行资金正常周转的需要。
(2)吸收损失。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资本是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第一资金来源。银行一旦遭受损失,首先消耗的是银行的资本金。因此,资本金又被称为保护债权人、使债权人面对风险免遭损失的缓冲器。
(3)限制银行业务过度扩张和承担风险。在风险越大、收益可能越高的银行业务领域,业务的过度扩张和风险的过度承担具有内在的经济动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资本承担着限制这种扩张和风险的重要经济功能,《巴塞尔资本协议》从一开始就是基于银行资本的这一功能开展国际合作,并提出国际统一标准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更是试图通过提高监管资本计量对银行风险的敏感性,进一步强化银行资本的这一约束功能。
(4)维持市场信心。市场信心是影响高负债经营的银行业稳定性的直接因素。对银行信心的丧失将直接导致市场的崩溃和银行危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资本金作为保护存款者的缓冲器,在维持市场信心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这也是巴塞尔委员会实施银行资本金国际统一标准的重要原由。
(5)为银行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驱动力。资本是风险的第一承担者,因而也是风险管理最根本的动力来源。现代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中,风险管理作为自上而下的过程,都是由代表资本的董事会推动并承担最终责任的。
4.2.2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1.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资本协议》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底,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统一银行业的资本及其计量标准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仍然将资本充足率作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仍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但进行了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银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以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资本一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2.5倍的操作风险资本)
(2)第二支柱:外部监管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各国监管当局通过银行内部的评估进行监督梭查,确保银行有科学可靠的内部评估方法和程序,使银行能够准确地评估、判断所面临的风险敞口,进而及时准确地评估资本充足情况。
为保证最低资本要求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在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市场约束旨在通过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其运作机制主要是依靠利益相关者(包括银行股东、存款人、债权人等)的利益驱动,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会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方面关心其利益所在银行的经营状况,特别是风险状况,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免受损失,在必要时采取措施来约束银行。
3.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工程。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短期内我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因此,中国银监会确立了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1)分类实施的原则。国内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业务复杂性、风险管理水平、国际化程度等方面差异很大,因此,对不同银行应区别对待,不要求所有银行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国银监会规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自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这些银行因此也称为新资本协议银行。而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请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分层推进的原则。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流程开发建设等方面进展不一。因此,中国银监会允许各家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时间先后有别,以便商业银行在满足各项要求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3)分步达标的原则。《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使用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规定了许多条件,涉及资产分类、风险计量、风险管理组织框架和政策流程等许多方面,全面达标是一个渐进和长期的过程。
商业银行必须结合本行实际,全面规划,分阶段、有重点、有序推进、逐步达标。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类风险中,国内大型银行应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模型;就信用风险而言,现阶段应以信贷业务(包括公司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为重点推进内部评级体系建设。
4.2.3 我国监管资本的构成
2004年3月,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2月作了修改,该办法在资本监管方面进行重大改进,基本符合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框架,同时吸收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关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规定。
监管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同时,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还需要从监管资本中扣除一些项目,称为扣除项。
1.核心资本
核心资本是商业银行资本中最稳定、质量最高的部分,银行可以永久性占用,可以长期用来吸收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失,是银行资本的核心,从而获得了“核心”资本的名称。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包括如下五部分:
(1)实收资本,指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
(2)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指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5)少数股权,指在合并报表时包括在核心资本中的非全资子公司中的少数股权,即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的部分。
2.附属资本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六部分。由于附属资本在质量上要弱于核心资本,而且其中还包括有一定偿还期限的债务,因此,它在监管资本中所占比例受到了明确的限制。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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